ncvt wrote:
資方會樂意經常性的...(恕刪)
其實39樓想講的是"薪資結構"裡,資方有調整權,從中可以規避加班費(責任制就先不談了)!
攤開薪資條,其中有很多名目~各種津貼+底薪=月薪,如果一例一休後,
你說"資方會樂意經常性的以加成的加班費要員工去加班嗎?",我敢說會!

因為不管周休4日或6,8日的勞工,要跟資方要那法定"一休"的加班費時,
比較斯文點的老闆,會用某些藉口將津貼縮水再去貼你的加班費,比較粗魯的老闆,
則會直接吐一句"X咧~本月薪以內含加班費啦,要檢舉?大不了學斯文老闆那招囉(津貼+底薪)",
所以囉,簡單說要你第6天因業務需要來上班,實質上資方就不會因為"一例一休"而多付你加班費,而且完全合法呦

要杜絕除非將勞工"薪資名目結構"也要入法,難不難?一點也不難,只有如此才能讓勞工免於被剝削,而且勞保勞退
也免於被低報,但政府懂不懂,一定懂!至於做不做就

官員說的"美麗加班費",而且還被偷掉7天國定假日,你說勞工們能不幫勞團加加油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