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F wrote:
如果真的是2例假,
當週若工作較忙,或是另有請特休,
導致無法在如期完成工作,
必需加班才能完成工作,
但是,例假日除了天災才能加班,
只能鼻子摸著吞下去。
兩例假沒彈性,連加班都不行,
1例1休較有彈性,
雇主沒請你加班, 自主去公司甚或帶回家加班作完沒有法律規定不准這樣做, 哪有加班都不行這種事? 如果自己工作時程沒估好導致需要加班完成那是勞工自己要負的責任, 勞工因私事耽擱了進度, 雇主難道會讓勞工領加班費如期趕完? 加班不付補償難道會符合一例一休嗎? 就算是非勞工的責任而是過程中間出了紕漏, 那也應該是風險評估就應該要先預留的延後時程, 而不是拿一例一休當buffer, 況且如果真的出了大紕漏, 一周工作七天都不夠用怎麼辦? 但是幾例幾休真正影響的是明明正常上班七周可以完成的事情, 雇主希望早點交件省成本硬是壓縮到六周完成, 然後每周叫員工來加班完成, 或是專案已經開始, 時程也估給客戶了, 進行到一半, 客戶要加新功能, 但是時程不肯改, 仍要求準時交件, 如果是二例, 雇主只能要求客戶增加預算或延後時程, 而不是壓榨勞工加班趕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