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ergt wrote:
我想問的是:
1.年資可以這樣重新計算嗎?
2.早上8點做到下午5點半或6點幾乎沒休息是不是算超時工作?
3.曠職一天可以扣三天薪資嗎?
4.雇主可以刁難孕婦嗎? (恕刪)
1. 年資要重新計算可以 但要先結清前年資 , 只是職務調動 沒有年資結清問題 , 以下是勞基法規定
" 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20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
年資,應予併計。 ● 第84條之2: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 施行細則第5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
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但特休、資遣費、退休金等,
則在適法後才受到保障)。"
重點再受雇於同一事業
2. 中間休息多久 , 假設中午休息12:00 - 13:30 , 那就剛好八小時 沒有違法問題
3. 曠職一天 不能扣三天薪水 也是違法 , 重點是當事人有請假 但老闆不准 基本上 也是違法
請假是員工權利
"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二、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7月28日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釋:「……。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
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
賠償費用。」。
三、是以,勞工遲到或曠工時,因該期間未提供勞務,應以不發給該期間之工資為限,不可多扣,且在違約、賠償等
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亦不得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
賠償費用。
4. 雇主不得刁難孕婦 , 雇主不得因為懷孕而解聘, 以下是勞動部解釋
" 為了鼓勵受僱者生育及協助其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產假、安胎休養請假、陪產假、產檢假、
哺乳時間、育嬰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家庭照顧假等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均有適當之規範,並保障懷孕及分娩婦女工作權益。
為保障懷孕育兒勞工之工作權,原則上雇主(公司)是不能以一般勞工看待,而任意解僱或資遣懷孕育兒勞工,
爰不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一般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而於勞動基準法第13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及第17條等法規中另有特別規定。"
這樣夠清楚了吧
但你知道的
台灣人嘛
難免有人只想拿錢完全不做事
就仗勢著我是孕婦
4. 雇主不得刁難孕婦 , 雇主不得因為懷孕而解聘, 以下是勞動部解釋
" 為了鼓勵受僱者生育及協助其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產假、安胎休養請假、陪產假、產檢假、
哺乳時間、育嬰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家庭照顧假等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均有適當之規範,並保障懷孕及分娩婦女工作權益。
為保障懷孕育兒勞工之工作權,原則上雇主(公司)是不能以一般勞工看待,而任意解僱或資遣懷孕育兒勞工,
爰不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一般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而於勞動基準法第13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及第17條等法規中另有特別規定。"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