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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懷孕她的雇主想找理由解雇她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勞工必須可以自由運用休息時間,
不受拘束,離開現場,免待命及受指揮監督。
如果雇主仍須勞工視情形提供勞務,則待命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
教育部也曾做過函釋,將午睡時間包含在「教保服務時間」也就是工作時間。
例:老師中午與學員一同午休的時間,是否算休息時間?
老師如果午休時間仍須看顧學員狀況,不能離開教室或園區,則非休息時間。
所謂工作時間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提供勞務,
勞工受有拘束難以選擇(下班後配合協助區域清潔打掃和整理巡視等)。
所以,只要是應雇主之要求,具有強制性,不論時間長短,均應視為工作時間。

vipergt wrote:
我想問的是:
1.年資可以這樣重新計算嗎?
2.早上8點做到下午5點半或6點幾乎沒休息是不是算超時工作?
3.曠職一天可以扣三天薪資嗎?
4.雇主可以刁難孕婦嗎? (恕刪)


1. 年資要重新計算可以 但要先結清前年資 , 只是職務調動 沒有年資結清問題 , 以下是勞基法規定
" 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20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
年資,應予併計。 ● 第84條之2: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 施行細則第5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
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但特休、資遣費、退休金等,
則在適法後才受到保障)。"
重點再受雇於同一事業


2. 中間休息多久 , 假設中午休息12:00 - 13:30 , 那就剛好八小時 沒有違法問題

3. 曠職一天 不能扣三天薪水 也是違法 , 重點是當事人有請假 但老闆不准 基本上 也是違法
請假是員工權利
"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二、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7月28日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釋:「……。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
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
賠償費用。」。
三、是以,勞工遲到或曠工時,因該期間未提供勞務,應以不發給該期間之工資為限,不可多扣,且在違約、賠償等
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亦不得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
賠償費用。

4. 雇主不得刁難孕婦 , 雇主不得因為懷孕而解聘, 以下是勞動部解釋
" 為了鼓勵受僱者生育及協助其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產假、安胎休養請假、陪產假、產檢假、
哺乳時間、育嬰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家庭照顧假等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均有適當之規範,並保障懷孕及分娩婦女工作權益。
為保障懷孕育兒勞工之工作權,原則上雇主(公司)是不能以一般勞工看待,而任意解僱或資遣懷孕育兒勞工,
爰不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一般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而於勞動基準法第13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及第17條等法規中另有特別規定。"


這樣夠清楚了吧
生小孩懷孕前應先考量自己能力

太多人沒能力生卻生才造成這些問題

我覺得立意甚佳
但你知道的
台灣人嘛
難免有人只想拿錢完全不做事
就仗勢著我是孕婦

4. 雇主不得刁難孕婦 , 雇主不得因為懷孕而解聘, 以下是勞動部解釋
" 為了鼓勵受僱者生育及協助其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產假、安胎休養請假、陪產假、產檢假、
哺乳時間、育嬰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家庭照顧假等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均有適當之規範,並保障懷孕及分娩婦女工作權益。
為保障懷孕育兒勞工之工作權,原則上雇主(公司)是不能以一般勞工看待,而任意解僱或資遣懷孕育兒勞工,
爰不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一般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而於勞動基準法第13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及第17條等法規中另有特別規定。"

hkw wrote:
1. 年資要重新計...(恕刪)

你說的我都有去查過跟問過勞工局了.所以我大概都知道.
現在就是她老闆用工作量跟要更改工作時間在刁難我老婆讓她自動離職.
工作時間8:00~17:30這中間只有中午吃飯時間10~15分左右.其他都是在工作.


kobewannabe wrote:
生小孩懷孕前應先考量...(恕刪)

不管今天人家有沒有能力生.生小孩是人家的事.
何苦讓老婆一直受氣,是我就讓她離職休養了

vipergt wrote:
我老婆在一家私立幼...(恕刪)


雇主一定會找理由弄走你太太
建議你們開始蒐證
至少要拿到法定權益
並讓雇主付出代價
勞工局檢舉很簡單也很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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