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文字只是文字,也許樓主真的很多事情還記不太清楚,或是文字沒有描述得很詳細,反正可以肯定的就是
1.這是公傷,而且絕對不是像那個店長說的無故曠職三日要開除,解決辦法真的很簡單,樓主一通電話去勞動局就知道怎麼辦
2.這家公司也真的沒法待了,但是在離職前,該拿的還是要拿才走
3.那個闖紅燈的高中生事故賠償部分還有的吵,路口監視器錄影調了沒?不然等想調的時候,紀錄被覆蓋了
4.樓主的男友和家人呢?
除了祝樓主早日康復外,有些事情該做就請男友,家人幫忙,去收集資料吧..個人建議樓主要小心後遺症,這幾個月要持續小心,建議三個月到再去跟那個高中生家人談賠償後續
https://www.mol.gov.tw/23323/23324/23326/
雇主請勞工走路(即俗稱資遣與解僱),皆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之規定,惟其屬於一般規定,如勞工為發生職業災害身分勞工或為懷孕育兒之勞工,因有其特殊保障之需要,爰於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皆對其有終止勞動契約之特別保障。
服務業雇主一般不懂法令或自己亂解釋法令,請至地方勞動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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