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ase wrote:
應該說以目前的法令落實情況,資方有多少會依法發加班費
所以一例一休對這些人的利多只存在於勞動部的口頭說說
要落實也不是沒辦法,但不會是修改這幾條法規就可以達成
勞動部一定很清楚,只是不願意提出修法得罪資方
修改罰則部分,勞動部只說下次修法再看看,簡單說就是不想修
勞動部明知罰則未改,勞檢失能,加班費加碼也只不過是喊來騙騙勞方
實際上這次修法只為了要砍7天國定假日給資方交代
真要給資方交待的話,
只要維持勞基法第36條不予修法即可,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7天國定假日,
給7天假又如何?週休1日都是合法的,
你覺得這樣比較好嗎?
要說資方不發加班費的問題,
如果勞方不去檢舉,
連7天國定假日、其他國家假日、星期日也會去免費加班,
這樣即使是二例+7天假日也沒用。
ARM2402 wrote:
之前人力網發生很多...(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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