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以勞基法來講:一周正常工時40小時、每7天應放1天"例假日"(這個例假日強制休息,雇主不得要求加班,只要一加班就是違法,不管給多少錢!!注意"例假日"跟"休假日"完全不一樣)
我們現在以最普通上班族來講,假設月薪30000元,工作禮拜一到禮拜五,然後禮拜日算"例假日",而禮拜六算是"休假日",休假日雇主可以要你加班,但須給錢。
重點來了:簡單來講,目前領月薪的人,換成時薪就是30000/30天/8小時=125元(每小時)
也就是說領月薪的人,一個月30天雇主都算是有給你錢!!只是例假日政府強制放假,而禮拜六加班的話,雇主就是要給妳1.33倍薪水=125元*1.33
但又因為禮拜六無形中僱主早就有給你8小時工時的錢了!所以雇主加上原本無形中已經給你的125元,這時實際上只要再給你125*0.33=41.25元就好!
這時又有疑問了,那禮拜一到禮拜五為什麼晚上繼續加班,前兩小時就是給125元*1.33,後兩小時給125*1.66呢??
因為這時白天你已經上完8小時正常工時了,所以晚上加的班雇主本來就沒給你錢,所以這時算法就是*1.33跟*1.66囉!
我知道很難理解,妳也可以怪勞基法規定很神奇,怎麼會一個月算30天、每天8小時都算雇主有給你錢,法律就是這樣...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用數學表示就是[加給]0.3333333.... 阿,加上本薪 1.33 沒錯
我不是在日本、就是在前往日本的路上,我是日本旅遊中毒者
我來說說我朋友他們公司的實際狀況好了,據朋友公司說法,是優於勞基法:
1.加班費之計算基礎
1.1.計算基準:月薪(不含全勤)/240h×加班時數×倍數
2.加班費倍率:
2.1.延長工時:在二小時以內者為1.33倍
2.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為1.67倍
2.3.假日出勤: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7倍發給之。
所以假設薪水25000元,(其中全勤1000元),換算時薪為100元.
平日加班2小時:100*2*1.33=266元
星期六或星期日加班8小時:100*8*1.7=1360元(薪資條所列)
以上是朋友公司的加班費實際狀況,提供大家參考
原本2.3條是2倍發給之,只是在某次薪資調整時,
拉高作業員底薪,但是卻下修假日加班從2倍改為1.7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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