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花之戀 wrote:當初你太太接受派遣或契約的工作合約就是默認這種狀況的發生就像去澳門賭場賭博輸了一大筆錢, 難道還可以翻臉叫賭場說你們賺太多要還我錢...(恕刪) 你的觀念錯了喔根據勞基法第9條規定,所謂的定期契約,只限定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約聘員工的工作若屬於繼續性質,不符合上述情形,雖然是一年一聘,但仍屬於勞基法的不定期契約。在不定期契約的架構下,雇主除非有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事由(例如雇主歇業、轉讓、或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的確不能勝任等)否則是不能任意解聘員工的,當然在這種情形下,員工也有權向企業要求資遣費。
min2580 wrote:我太太目前懷孕五個...(恕刪) 依版主所述每半年一簽, 已任職三年請至勞工局申請調解根據勞基法第9條視為不定期契約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兩個月產假全薪工資雇主不來沒關係記得提醒他會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函請勞工局勞檢罰款10萬以上起跳
klain wrote:雇主不來沒關係記得提醒他會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函請勞工局勞檢罰款10萬以上起跳 基本上如果是百大企業上市櫃公司等級的通常非吞回去不可傳出去太難聽其次重要的還是成本考量這件事一但成案到時候要申請新的業務還有年報附註的訴訟官司以及未來的勞檢頻率造成的影響都比這樓主太太區區幾十萬大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