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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逃逸自撞身亡,警察判賠192萬!誰敢當警察??

看了老半天
01還是大多民粹
判決書上有指出
警察違反正當程序性
例如
埋伏是為業績或為預防犯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判決
「依卷附兩造所不爭執警車行車紀錄器之對話紀錄以觀,21時
44分12秒至17秒間張惠然稱「破功了」、「我們被他看到了
」,李明杰稱「甘有破功」,張惠然稱「他要出來唷」,李
明杰稱「沒一定」,張惠然稱「有阿,他要出來」之對話(
見本院卷(一)第162頁),堪信原告主張上開員警於李長榮駕
車離去前,即已等待於全富餐廳前等情,可資採信。被告既
已稱依警方專業判斷,自該時常飲酒地點離開之人常可能有
酒駕行為等語,則為避免民眾因酒後駕車致生意外事故,危
及自身或公眾安全,警方於民眾自飲酒場所離開時,足可善
加利用勸導之方式,避免駕駛人之酒駕行為,而非等候駕駛
人駕車離開時再予取締。上開員警於執行職務時,既已等候
於餐廳前方,應認足有充分時間可勸導李長榮切勿酒後開車
,然上開員警捨此不為,選擇待李長榮駛離,再予跟攔查其
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其等當時行使公權力所採方式,毋寧
增加因不及攔停駕駛人,致生公共交通意外之風險,並非達
成防免酒駕目的之適當手段,已難謂其等職權之行使合於警
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比例原則之規定。」

雖然才一審可預見後面只是民法217過失比例問題
基本上不會有太多改變
法院沒判錯是個好判決



重要的模糊勝過無關緊要的精確 wrote:
看了老半天01還是...(恕刪)


只想引用前面網友的話來回應:
「再者,你知道為什麼警察要「埋伏」嗎?
因為美國提倡的是「在沒人看到的地方守法,才是真正的守法」。

惡劣嗎?

不會啊?

真正懂得守法的人,就永遠遇不上躲在暗處的警察。
而天天遇上警察的人,那就該要好好檢討一下了。」

自己先要酒駕還跑給警察追,違法在先就該自負更大的風險才是,居然還能獲得國賠,台灣的法律跟法官太保護犯罪者了。
tkukuo wrote:
只想引用前面網友的...

自己先要酒駕還跑給警察追,違法在先就該自負更大的風險才是,居然還能獲得國賠,台灣的法律跟法官太保護犯罪者了。(恕刪)


換一個角度去看.

法官會太保護犯罪者, 這個的定義是什麼?
犯罪動機及結果, 是量度之依據.

酒駕是情節度及結果, 比例要如何量化. 誰是公正公平?
十個法官, 十個判決.

警方在取締過程, 被人找到瑕疵缺點, 給原告有證據力來聲稱"侵權受損"
對方是酒駕, 酒駕值取得了嗎? 如有酒測over定義值是酒駕, 違規者怕被開罰而逃避後之結局.
法官裁判罰警方要負擔 192萬, 是不合理.

國賠是損壞賠償, 強調是"權"的論點.
法官的比例原則之裁判結果, 有寫可上訴.
現在是一審. 不服可上訴, 是有制度可循.

若論述法官如何如何. 國家裁判制度有其定義, 法官不遵照是有檢討之必須性.
若量度是沒有明確規則,
評論法官的裁判, 也有瑕不掩瑜.

相同邏輯, 我的論述有瑕疵, 也一樣可被批評.

供參考, 感謝!!

Ramsa wrote:
誠如判決書之爭點(...(恕刪)


1.如果可以,煩請把我寫的必要性搭配判決書爭點(一)之後半段「惟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再看一次,我不想一直重複論述。

是否行為符合法律的明文,就一定合法?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有一些上位原則不可能超越,如比例原則、誠信原則。

例如民法765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若從文字單方來看,所有人就所有物應該是無敵了吧?我在我的房子、我的土地上要幹嘛都ok,排除他人干涉嘛。

陳聰富教授以前舉過一個例子,甲有A地、乙有B地,甲乙之前鬧得不愉快,看甲經營熱氣球載客服務,乙料想甲的熱氣球高度降低要回到地面時必然會經過他的B地,他就在他的B地上蓋了許多尖木樁,敢經過我的土地就試試看。

乙認為他在他的土地上要幹嘛都可以,因為我就是於法有據,實際上乙如此享受權利,已經違反誠信原則。

基於關心事實,社會大眾拿著既有條文各自解釋來判斷法官判決是否合理,這大概是現有的常態了;但沒有釐清法官的真意前,直接下論斷「知法玩法」,好像就有點太過了。



2.刑罰的目的,現在是採折衷理論,儘管有社會大眾所「不齒」的教育目的,自然也包含了嚇阻和預防,如果每一個行為態樣,在實體上要發生實害才能論罪,在程序上非要確定犯罪發生才能調查,那根本沒有辦法達到預防的目的。

有些犯罪,因為侵害法益比較嚴重,甚至會把犯罪的認定往前拉,好比173的放火罪,同時是危險犯,又是預備犯。而危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就是危險犯的範圍,這也已經講過了。

你舉的強制性交,沒有處罰預備犯的部分,但是知有犯罪嫌疑,警察本來就可以提前調查。而你文字説明的預謀犯罪,其實連進入犯罪流程的「動機」都還沒有。

當然我本來提及的防止災害發生,是因為我思考到刑法130條的廢弛職務而釀成災害,警察勢必同時負有作為義務,但後來其實發現是用不到義務衝突,便不多說了。
https://linktr.ee/Feng_Jen_Wu
Trombone8962 wrote: 臺灣社會現在就是變成這樣 以前 ...(恕刪)

+1沒錯!明明犯錯還很大聲,明明違停還很大聲,明明殺人還很大聲,明明酒駕還很大聲,阿!我罵到2/3的台灣人了
cch liu wrote:
換一個角度去看.法...(恕刪)


小弟特別去google了新聞,引蘋果新聞:「.....,被宜蘭警方發現尾隨準備取締,李男見狀駕車加速逃逸,卻因車速過快自撞路樹摔出車外,送醫傷重不治,...」

1.酒駕的影片相信不少人看過,開的左搖右晃的,是以如何證明自撞路樹是單純因為警察尾隨而與酒醉之後反應力低下無關??小弟想到的是警察請了個爛律師

2.就算警察尾隨,如不加速逃逸,而是繼續維持現狀,後面的車速過快自撞路樹摔出車外如何能發生??說到底還是死者自己的選擇,就請死者自己承擔後果

3.酒後不開車宣導多久了,還需要別人告知嗎??

4.國賠是指國家有「違法的行為」並造成人民權益受損,生命、財產、身體等,才于以賠償;損失補償則是指國家「合法的行為」卻造成人民權益受損,如特別犧牲、特別損害,故于以補償,兩者雖都是國家出面賠償,但意義不太一樣

5.至於警方埋伏啥的,死者不酒駕而是改叫計程車的話,警方埋伏有用嗎??若這樣也不行的話,一堆罪犯都不用抓了,如嫖客等

6.違法者本就應該承擔更大的風險,不單指法律上的風險,法官這樣判等同執法者得承擔比違法者一樣甚至更高的風險,一樣不符比例原則,更不用提有鼓勵犯罪的嫌疑。

tkukuo wrote:
小弟特別去google...(恕刪)


感謝指教.

我的論述, 是以法官判決內容去回推. 為何會有警方要負擔"比例原則"之責任比.
(也有交待不夠詳實)

法官在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會是什麼依據?
上法院裁判, 本來就是有"雞蛋挑骨頭", 兩造者會承認自己有過失在先嗎? 如有就不可能打官司.
法官裁判會自陷裁判不公之誤. (法官也是工作種類之一, 當然要有公正為前提)
會有"無罪推論"就有強調, 有罪有責界線前就是無罪無責,明確界定.
(否則就用比例原則等來運用, 不能永遠纏訟不解決)

侵權損害之訴, 我有當被告之經驗, 才發現侵權損害之訴很特別. 才去研究看看.

警方在追"這位駕駛", 若只是跟在後面以正常速度前進,
那這位駕駛, 要怎麼開車, 結果是肇事政傷亡. 我可以主張說:警方根本沒有責任.
(就算是逃跑抓不到, 可以調各路口監視帶子去找, 再進行開罰)
警方怎麼釣魚之預設立場, 都有不相關之責任關係.
"也就是前後因果關鍵, 合理不合理雙向邏輯是否都符合."

您提到警方的辯護者(是律師吧), 也是關鍵之一, 沒有盡到如何保護自己的任何有力理由
(就是, 為什麼有侵權之責)
我非常認同. 原告之訴狀一定有寫, 也一定有漏洞可找.

訴訟本來就是如此.

我要論述是此. 敗訴或要賠償, 就該檢討自己, 那裡出包瑕疵被找出來.

每個人對事情之自我認知, 幾乎是不可能相同. 很正常.

您不認同我的論述, 我沒任何損失, 也不是我的問題.
我也不一定是很有理. 可當做胡言亂語, 不值一看.
來MO1 看看玩玩, 有什麼不同可當"學習"為主.

簡單一點, 我如是那警方當事人, 在法庭上也不認為"執行公務"有任何侵權疏失之主張.
一定上訴, 對一審判決內文, 好好地雞蛋挑骨頭, 為什麼被判有比例責任
(這種損害賠償訴訟, 我也經驗過)

感謝!!

重要的模糊勝過無關緊要的精確 wrote:
看了老半天
01還是大多民粹
判決書上有指出
警察違反正當程序性
例如
埋伏是為業績或為預防犯罪?


我也很訝異網路上這麼多人俱備台灣法官的特質.
謷察埋伏取締酒駕是否違反正當程序,
這個前面已經太多討論了, 就不再贅述.

但如果埋伏這種行為都不合法, 是否該明文禁止警察埋伏呢?
那是否以後任何案件成立的前題, 都在於警方是否有先宣示對方行為有可能違法呢?
所以,以後不管是任何案件, 警方都得在犯罪行為成立前先警告對方,
小心你的行為可能違法.
所以以後謷方埋伏要逮捕毒品交易時,都要先告之對方,小心你們的交易是違法的.
如果你們再繼續交易下去,我們就會進行逮捕,但你們可以逃逸,我們沒有公權力可以進行追補.
以免毒販逃逸後又自撞身亡, 謷方又再次違反正常程序性.
雖然警察本來就很屎,執法時還要注意比例原則

不過關於這個案件,我剛剛看了樓上提供的判決書

這案件似乎是警察有問題,說難聽點有點釣魚心態

因為是趁死者還沒出餐廳就已經在門口外stand by

這不是想釣魚是什麼?

要不然你可以人家出來就規勸阿

何必等人家上車才開始追人家?

明顯想要業績嘛!

我覺得法官這樣判沒問題

因為主觀上的犯意決定了法官對客觀事實的審判標準
國考新手 wrote:
這案件似乎是警察有問題,說難聽點有點釣魚心態
因為是趁死者還沒出餐廳就已經在門口外stand by
這不是想釣魚是什麼?

就是要抓「那些知法犯法的人」。

好事一件,應該多多鼓勵。





話說,為什麼會有這麼多人怨恨/討厭/害怕被「躲在暗處的警察」抓到呢?

兄弟在下敝人我,無論是在台灣還是美國,警察對我而言,都是路上行人之一。

生平也遇過警察無數,但是從來不會擔心被「躲在暗處的警察抓」,更從來沒有擔心「埋伏在外的警察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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