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士胖胖 wrote:各位大大,晚上好,我...(恕刪) 現實生活真的很殘酷!妳的遭遇, 我很同情, 也為妳不平.從妳所述內容, 我覺得妳應對得很好, 可見妳EQ也相當不錯,相信妳能找到更好的工作.就如妳先生在前面的留言, 懷孕是個好事, 這事的確讓人氣憤,但現實就是, 就算妳打贏雇佣關係確認官司, 回到公司上班了,公司惡意加重妳的工作, 懷孕初期身體已不舒服了, 還要在公司受氣?若因此影響胎兒, 影響自己身子, 豈不是得不償失?社會是不公平的, 人生有時退一步, 海濶天空,塞翁失馬, 焉知非福, 或者妳可找到更好的!經濟問題, 這段時間忍一忍, 沒錢有沒錢的生活方式, 天無絕人之路.再次和妳建議, 懷孕是好事, 保持好心情也是好胎教, 對小孩是好的.
Ricky國道 wrote:隨然我在鱷魚公司但我懂我自己的權益維護得很好,所以基本上跟鮭魚公司沒兩樣...(恕刪) 這篇的重點是:大部分的人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好公司想找好人才,很怕請到壞員工好員工想找好公司,很怕找到壞公司但.....
這裡真的一堆人說要資遣費後走人但我公司的同事真的是告兩年半贏了回來上班都快兩年了,公司沒主管敢在他身上幹些違法的事情,有就直接法院見人生本來就是賭口氣,再說原來公司年資薪資都還OK畢竟有10年年資,所以要不要走要當事人評估一下利弊待不待的下去主要是看你自己有沒有能力維護自己的工作權與待遇你維護ok你就算待在鱷魚公司,但對你而言等同鮭魚公司其他不敢靠腰的員工願意配合公司壓榨,那對他們而言當然是待在鱷魚公司主要還是自己有沒有在維護自己權益,自己的抗壓性公司常有同事問我,你好厲害喔!主管整樣又整樣,你都不甩他們內,主管也不敢對你整樣又整樣跟主管面對面走過去都能當沒看見不理主管,我們都要跟主管點頭說早呢!我都直接回那個員工,你有看過人跟垃圾對話的嗎?況且他的政策擺明違法在凹員工,在A員工錢,我幹嘛理他配合他偷我的錢?
房市小牛 wrote:這篇的重點是:大部分...(恕刪) 不是已經有人回了,要當老闆前自己不就要評估所承擔的沒本事就不要出來混但員工有錢自己當老板後也應該要能體會員工的難處相對的員工自己如果法條上有理虧,也應該知難而退別亂搞不是老闆才會利用法條亂搞,我們公司也是有惡劣員工懂法,利用法條亂搞但這種員工我都不會挺的
告贏或是公司退讓了我想頂多也是以資歷計再加預告工資再一張非自願離職書可以條件下再去請領補給.也不會多多少....但如果既繼續留在那邊工作.未來可能也會被釘到翻...做到慘...基本上打了官司很少人還會留下來的啦
西風廋馬 wrote:就如妳先生在前面的留言, 懷孕是個好事, 這事的確讓人氣憤,但現實就是, 就算妳打贏雇佣關係確認官司, 回到公司上班了,公司惡意加重妳的工作, 懷孕初期身體已不舒服了, 還要在公司受氣?若因此影響胎兒, 影響自己身子, 豈不是得不償失? 現實是: 趕去勞工局申訴的.通常沒人敢動他還有.公司不可能樣樣合法今天去消防局.營建所.勞工局.國稅局.智慧財產局檢舉看看保證公司連動都不敢動你
西風廋馬 wrote:就如妳先生在前面的留言, 懷孕是個好事, 這事的確讓人氣憤,但現實就是, 就算妳打贏雇佣關係確認官司, 回到公司上班了,公司惡意加重妳的工作, 懷孕初期身體已不舒服了, 還要在公司受氣?若因此影響胎兒, 影響自己身子, 豈不是得不償失?...(恕刪) 勞動基準法 第 51 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勞動基準法 第 78 條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告過一次多告幾次很合理...
Ricky國道 wrote:這裡真的一堆人說要資遣費後走人但我公司的同事真的是告兩年半贏了回來上班都快兩年了,公司沒主管敢在他身上幹些違法的事情,有就直接法院見 這種真的看情況吧有時得罪小人,在公司整你給你穿小鞋,上司處在有利位置所以如果真的完全撕破臉,見面像仇人,天曉得會發生甚麼鳥事?很多情況就算不是跟老闆有仇,都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了,萬一老闆存心整人,那可玩的花樣更多也因此大家才會建議如果有別的機會就走人,省得擔心這些秋後算帳的小人情事會因為你請產假而想炒你的公司,小鼻子小眼睛會有多少大肚量呢?就算能做下去,估計也沒太多前途,除非換新老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