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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被資遣,大家都是申訴還是提告?

Ricky國道 wrote:
去人家下一個工作點宣...(恕刪)


但通常這過程你(尤其是沒錄取的求職者)是不會知道的:
1.通常求職者很少會去問沒錄取的原因,
2.就算詢問,面試主管也不會白目到告訴求職者是前一公司說你壞話...除非他跟前一工作的人有仇...

所以,再怎樣求職者都是弱勢啦!

如果錄取了才做諮詢然後又不想錄用,就得又照勞基法(資遣)來走囉~

而在這裡順便提一下,勞基法裡面是沒有『試用期』這回事的
如果在『試用期』內覺得此職員不適用,還是得照勞基法的資遣法規來走喔~
除非是公司先跟員工簽訂定期契約(3個月),等到定期契約結束後
重新訂定工作合約為不定期契約~
所以所有公司所謂的『試用期』期滿後不予錄用都是違法的(除非先簽訂定期契約為試用期)~
只要以不定期契約錄用了,試用期沒過(無論多幾)都是得以勞基法的規定來資遣員工!
只是絕大部分的勞工不了解而已!

所以我任職的公司就很有制度(很聰明的人資),試用期直接先簽3個月短期契約,
契約期滿後另簽不定期的工作契約~

爆發戶 wrote:
找人打聽他下一個工作在哪裡,約他們老闆談一下這件事.她換一份工作談一次.
連續一年換了幾個工作後相信她會回來跟你道歉....(恕刪)

提供求職者過去工作資訊是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個人資料的『利用』,要利用個人資料。但是,因此類的工作資訊徵詢並不在當初前僱主蒐集求職者的範圍之內,所以除非求職者前僱主有明確取得求職者的『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可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證明,否則,任何人都不應該提供求職者在過去工作上之相關資料。

要省法務、人資的成本,自然就要面對這樣的風險
您是經營者,風險與成本的評估早已得心應手
另外您的建議...

揚州鶴背騎來慣 wrote:
但通常這過程你(尤其...(恕刪)




其實這就要看自己從不聰明了



現在收集證據的工具與方式真的多到爆



就看自己有沒有警覺與想不想做收集證據這個動作
資深員工並不代表雇主就不能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的理由資遣
舉個例子 40年前大企業發薪資前需要一群人拿著算盤在大會議室集合逐一計算
20年前可能改帶計算機進去
到了今天可能只要一個人在自己的位置上用電腦花一天的時間就可以全部搞定
如果某位負責薪資計算的資深員工堅持不學電腦人事系統
一定要使用算盤花個5天的時間來計算薪資
試問公司該不該以無法勝任工作資遣這位資深員工
現在的大環境變化十分快速
無法跟上腳步的很快就被淘汰
當然也包括企業

80年代勞基法是有規定試用期的
當時明定試用期為45天
後因勞基法適用所有產業
各產業特性不同試用期規定全都相同實不合理
故修法把此規定廢除
然這並不代表勞動契約中就不可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間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還是要給付資遣費
此部份目前應該是沒有爭議
而不是試用期間就不能資遣
試用期與通過試用期資遣的差異在於不需要有勞基法十一條的那些理由
換言之試用期間只要雇主看不順眼隨時都可以花點小錢請人滾蛋
過了試用期就算花大錢都不一定可以把人請走(緯小孩大有提到的恢復工作權之訴)

另以不定期契約取代試用期小弟覺得非明智之舉
原則上台灣的勞動法令把勞動關係定調為不定期契約為主 定期契約為例外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對於定期契約都有明文的規範
把試用期當成非繼續性工作說不太過去

另vitesse大PO的例子99年的案子一直到101年才一審判決確定(還可上訴)
雖然勞方最後獲判恢復原工作權並取得訴訟期間的薪資求償權
問題是有多少勞工有財力可以跟雇主耗那麼冗長的訴訟時間

坦白說台灣的勞動法令不是不完備
(小弟甚至有時覺得完備過頭已影響勞工組織的發展與團體協約的簽訂進而影響勞動條件
小弟知道這樣說一定會被大家砲)
中國的勞動合同法有部份精神也是仿效台灣的勞動基準法
勞工無法主張自己權力的絕大部份原因在於對相關法令不瞭解
加上一般律師對勞資爭議的民事訴訟多沒有興趣
專精此領域的律師又多是專為雇主提供服務
且台灣法院的民事訴訟時間太長
雖然主管機關有行政裁罰的權利
但那些罰鍰最後是進政府的口袋而不是勞工的口袋
等到正義得到申張勞工恐怕已經餓死了
observer_tp wrote:
資深員工並不代表雇主就不能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的理由資遣


資深不代表不可用不適任資遣這點不否認,
但是我被資遣的實際原因並非不能勝任,
當時前公司不少同事對我說的:『資遣只是他們排除異己的手段』(有此感嘆是因為當時我師父半年前也被資遣,他是全公司裡,系統跟程式最強的人,所有人任何問題都問他)

甚至還有人跟我講那個留下來的人的缺點的很難聽:『你會xxx,他會嗎?』---原因:當時做系統轉換,幾乎全由我跟另一小主管操刀,他不會...他唯一會的就是跟主管攀關係哈啦,甚至還被其他同事譏笑:『只有兩個不會,這個也不會,那個也不會』...

SO~跟資深不資深是完全無關的,而留下來那位,
年資跟我一樣,只是他是嫡系,我是其他單位轉調的~
況且工作內容完全沒變,哪有不適任問題?

observer_tp wrote:
資深員工並不代表雇主...(恕刪)





說真的有時候我們討論了很久,但法院判決卻跌破大家眼鏡,或與勞工局裁罰的不同,還是要看當時情況與證據





所以收集證據也是勞工保護自己必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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