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ky國道 wrote:
去人家下一個工作點宣...(恕刪)
但通常這過程你(尤其是沒錄取的求職者)是不會知道的:
1.通常求職者很少會去問沒錄取的原因,
2.就算詢問,面試主管也不會白目到告訴求職者是前一公司說你壞話...除非他跟前一工作的人有仇...
所以,再怎樣求職者都是弱勢啦!
如果錄取了才做諮詢然後又不想錄用,就得又照勞基法(資遣)來走囉~
而在這裡順便提一下,勞基法裡面是沒有『試用期』這回事的
如果在『試用期』內覺得此職員不適用,還是得照勞基法的資遣法規來走喔~
除非是公司先跟員工簽訂定期契約(3個月),等到定期契約結束後
重新訂定工作合約為不定期契約~
所以所有公司所謂的『試用期』期滿後不予錄用都是違法的(除非先簽訂定期契約為試用期)~
只要以不定期契約錄用了,試用期沒過(無論多幾)都是得以勞基法的規定來資遣員工!
只是絕大部分的勞工不了解而已!
所以我任職的公司就很有制度(很聰明的人資),試用期直接先簽3個月短期契約,
契約期滿後另簽不定期的工作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