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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點死在公司

抱怨取暖文

不管旁人或是樓友怎麼講怎麼勸
樓主都還是沉浸在自己的悲劇小劇場
毫無變化的自己繼續演著可憐的受害者
旁邊出現越來越多邪惡的壞人
還拉著老公媽媽一起下海演苦主一家
是在演哪齣?

要經濟獨立?賺錢讓媽媽好過?
光是花在自己身上的醫藥費還有讓媽媽氣成那樣的狀況
根本就是自添赤字給身邊人們憑添煩惱

拜託醒醒吧
沉溺在那種怨天尤人,天下都負我
我的出發點都是好的善的
這種自我滿足
真的不是可憐而是可悲可惡
樓主根本就不是自己想扮演的無辜受害者
而是這場悲劇的促成者, 是加害關心樓主的人的罪魁禍首

這世界就只有餐飲業? 整市場只剩這個工作?
是被人用槍抵著去上班?
優先順序傻傻搞不清楚

白桃美人 wrote:
抱怨取暖文

不管旁...(恕刪)


快公布公司和當事人主管名字吧
點心師傅 wrote:
這間公司待了4個月,月休七天



公司請到你真是有夠...

沒幾天就有問題

那公司可不可以也說生意不好薪水慢個半年一年發呀

你個人問題本來就要自己處理好 這是最基本的

什麼都要麻煩公司 你這種行為不要說麵包,全世界的行業都會一樣啦

若真的不適合[工作] 何不在家裡看電視睡覺就好了呀
才兩萬七
算了吧

不用留一線給他
直接找記者比較快
這樣還可以留自己一命
這世界既公平...也不公平...伯樂到處都有.....只是.....你並不是千里馬......
你主管哪位呀,說到點心界,誰不認識"鋼棍解帥父"~
我也認識這位鋼棍解師父XD


alex1790kimo wrote:
你主管哪位呀,說到點...(恕刪)
點心師傅 wrote:
這間公司待了4個月,...(恕刪)


關於妳所提到的事情,個人不太建議妳直接離職,理由如下

1.依勞基法規定,勞工擁有一年三十天(未住院)病假的請假權利,請假期間可享有半薪,妳真的不應該放棄你自已的權利。<有法定事由雇主不得不給假,如雇主要求提出證明亦需提出>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2.上下班責任制,並非適用到所有的行業,就你所述的行業別以及非主管級別之勞工不應該有「下班後」還要繼續以責任制來受約束,超過正常法定工時的部份,雇主還是該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並且不得超過勞基法第30-1條每日12小時工作時數上限。

勞動基準法第 30-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3.工作滿3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如非自願提出「離職」,雇主欲資遣員工需於十天前告知,否則需轉換工資給付員工。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4.雇主如欲逼迫員工離職,如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與雇主終止勞雇契約<您可主張此款>,並依法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新制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
定發給。

因此如果雇主想要依勞基法第11條事由與您終止契約,還是需依勞基法第16條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法令相關條文走。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點心師傅 wrote:
這間公司待了4個月,月休七天...(恕刪)


做烘焙業可以月休七天 真的很少見

感覺上 該不會是有名的?默蛋糕
事有輕重緩急,感覺上樓主對事情孰重孰輕、基本人情事故沒啥概念。

1.身體最重要,除非你有不得不的理由要拿命換錢。

2.不做的最大,27K又是加班責任制的工作有何好留戀?喜歡被壓榨的話,這種工作一狗票。

3.認真努力就有回報的時代早過去了,現在是講關係講人情講背景的時代,妳做到死也沒人會同情的。

4.跟主管同事處不好,如果你自認平時做人問心無愧或不想同流合污,閃人就是,在意那些人渣的眼光很重要嗎?

5.這跟上帝沒關係,通常事情的發生跟一個人的情商與智商比較有關係。
人要低調。
點心師傅 wrote:
這間公司待了4個月,...(恕刪)


才四個月,你的去留跟公司營運沒啥關係的,
連離職預告幾乎都沒必要,

既然身體不堪負荷無法勝任,
為自己好,也為公司好,
寫封離職信交代好公司發下的東西後就就快快主動走人了.
公司隨時都可以找新肝新血可以遞補,
你不快養好身體,害慘的可是自己的家人.

健康第一.
放空真難,GG老愛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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