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美珠今天回應,勞工有加班事實時,補休該是例外的情形,且是勞工自己選擇、主動提出,雇主不能說你不要拿加班費,加班時數換補休,1比1是最低標準,雇主也可以給兩倍、三倍。"雇主: 主動給2倍,3倍補休 ?? 你當我白痴嗎...
這問題別問了 部會有答案只要活著就是被控制 不然你開公司也是在控制員工1:1 能用的也是一推人 不能用的也是一推人 所以也還是1:1 看你的運氣是可以用到 還是非用到得到了1 也未必過得快樂活的自然 SONG快就好 這工作 他 嗎 的 做的不SONG就離開 外面這樣缺工作 只要你有能力 都處處有機會可以吵了老闆 更可以請優秀員工 但也可能被優秀員工反吃一軍 相對起來你也是活在1:1的條例中 你也沒吃虧 也沒SONG到 人生就是這樣 不然就去西方世界找佛祖 或是找閻大泡茶
huang635555 wrote:你的意思是1:1剛...(恕刪) 這麼敷衍幾個字就知道是放幹話來的 ... 順便羞辱台南人好棒棒(時間換時間)才是 1:1 ... 有人給 1.33或1.66天的假??加班一天可換一天補休 , 很難理解嗎 ?加班費照舊如實計算1.33/1.6__(老闆若要多給2倍/3倍/...是他的事). 前版勞法加班費規定2倍多什麼的. 能配合的雇主多嗎?老闆寧減產砍單,不用加班,規定爽n倍都沒用啦!! 就像樓上說的 實務上是"豪小"
加班給補休 個人覺得應該就合理用1.33 1.66等算法去算才對請先理解加班的時間定義是已經超過你1日正常工作的工時後才算加班或是拿你原本休息日工作也叫加班如果說時間換時間1:1這樣算那不就直接打臉勞基法加班費的定義不是嗎??時間算時間去那給你的加班費也不應該1.33和1.66甚至2倍去計算吧!!直接從你的日薪比例去調整你加班時數的加班費要是這樣修那還做什麼還要分時薪跟月薪?乾脆大家一起記時薪不就好了!做多少小時給多少錢,這樣連22K都沒得細說了至於說不爽做就不要做這種說法是很不負責任的又不是每個人都單身無負擔有些人還要背負家庭,甚至就算自己單身也要扶養父母叫那些人換工作,那找工作時間沒收入算誰的??或許有人說那可以邊工作邊找??那有誰敢保證下一個工作老闆會比前一個好嗎??而且工作有個隱藏不成文規定35歲後基本上要找到的難度提高別說什麼勞基法有規定不能限制年齡講白一點面試完後直接回覆你不適合在本公司任職你能說什麼嗎??這個跟勞工局申訴嗎??如果這樣都可以申訴,失業率年年提高不是很奇怪嗎?還有既然要這樣子做,應該年補休都不能規定使用年限和離職補休也要給薪資才對這點似乎也沒提到的樣子!!所以很多也是鑽這個漏洞不給你休補休假,硬逼著把你補休弄過期這樣就完成加班費1毛錢都不用出還有充實技能知識...在台灣慣老闆最愛這款,你越多技能他越不給你錢...因為他覺得那一點小事,你就做一下吧等你答應後就開始加工作量給你!就這樣惡性循環等你不答應就冠一個工作態度不好等等濫理由叫你走路...反正勞檢都這麼不確實,等查到也不知道過幾年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