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ice wrote:好好的自請離職,要...(恕刪) 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如果公司送我這張的話,還可以去勞保局申請失業補助耶,是不是搞錯了
すごい wrote:比方說有10天休完...(恕刪) 10天工作天,可以從月中開始放假+例假。全部能休的假都拿完對勞工最有利。我都是把最後上班日定在三月第一個禮拜一,最有利。すごい wrote:非自願離職,係指下...(恕刪) 被解雇也是非自願離職。當事人自己都提離職了老闆還要找理由(特休變曠職)解雇,十二個月六成薪入手。(失業給付+職訓津貼)遇到這麼佛心的老闆,那就不多說,寫個新年賀卡給他吧!這比特休拿完更好。要選的話我選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