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25 wrote:
的確, 也就是說假設底薪30000,你的時薪就是30000/174(註一)= 172.41元
21.75 x 8 = 174
加班費是要依172.41為時薪去計算的
前2個小時 458.61元
後面如果上6小時, 就是1717.2元
一天8小時的加班費為 2175.81元
台灣肝淹腳目
...(恕刪)
推推
的確呀,
從基本的資薪結構改革最實際~
樓上蝦米爸爸提出的 " 月薪人員的制度計薪日改變(從30日改成21.75日)"
希望勞團有看到, 也記得要去提出訴求~
無事閒閒 wrote:
所以你自己算清楚了嗎?
你自己再算一遍 (a.和b類)的工時之後,
你說了” 這不是不合新法, 是連舊法雙周84工時都不符了. (除非多出來的是加班)”
那請問一下你的感覺如何呢?
你有沒有終於發現和嚇一跳, 原來自稱進步的台灣竟然還有這麼多(a和b類)長工時的可憐血汗勞工呢?
不就是跟你說”修法改革的目地”了,可能你沒看到吧?
已經符合的看起來還可以, 還有不符合的就需要被改進~
我們不要忘記僅管是非周休二日的(a和b類)勞工, 他們可是我們的同胞喔, 我們共同生活在同一個小島的生活圈裡, 我們每天享受著互相服務的成果, 但有很多人長久以來還是低工資高工時。
不管我們是公教或是已享有周休二日的勞工, 但我們都受過教育, 都該要有能力察覺這種社會不公, 並給自己的同胞支持爭取更合理的工時.
還是你覺得理所當然?...(恕刪)
蝦米爸爸 wrote:
所以改變加班費的計...(恕刪)
yagami7215 wrote:
如果要延伸到薪資的計算方式的話,有另一個議題可以討論 (七天假的議題我能講的都講完了~ 不想再浪費口水了)
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其實勞基法對於薪資發放,原則是採用雙週薪的,需要特別約定才可以按月發放
但目前臺灣其實領月薪才是常態,領週薪或雙週薪的反而是少數
這部份有什麼好討論的?
很簡單,如果你月薪三萬,一年領12個月,年薪是36萬
如果你雙週薪是一萬五,一年領26次(一年52週),年薪是39萬
這樣你知道為什麼臺灣公司都是用月薪計,不是用勞基法規定的雙週薪了嗎?
而我認為合併加班費議題,勞基法應強迫不準再用偷吃的月薪來計薪,應該用雙週薪來計
這樣有兩個好處,一是實際年領13個月薪水,一是加班費計算基準簡單化,時薪 = 雙週薪/80小時
譬如現月薪三萬二的勞工,改為雙週薪一萬六,時薪 = 16000/80 = 200
蔡英文指出,行政院版勞基法修正草案,是「每周四十工時」的配套措施,在工時降低外,規定周休二日當中的一日絕對不得加班,另一日即使必須加班,則提高加班費的計算,讓勞工得到更多報酬。這樣的設計,可以引導企業落實勞工的「周休二日」。她強調,新政府為「降低工時、提升工資」,從沒停下腳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