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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周休二例」執政黨在堅持甚麼? -- 2016.10.04 update


mi25 wrote:

的確, 也就是說假設底薪30000,你的時薪就是30000/174(註一)= 172.41元

21.75 x 8 = 174

加班費是要依172.41為時薪去計算的

前2個小時 458.61元
後面如果上6小時, 就是1717.2元

一天8小時的加班費為 2175.81元

台灣肝淹腳目
...(恕刪)



推推

的確呀,
從基本的資薪結構改革最實際~

樓上蝦米爸爸提出的 " 月薪人員的制度計薪日改變(從30日改成21.75日)"

希望勞團有看到, 也記得要去提出訴求~
無事閒閒 wrote:
所以你自己算清楚了嗎?

你自己再算一遍 (a.和b類)的工時之後,
你說了” 這不是不合新法, 是連舊法雙周84工時都不符了. (除非多出來的是加班)”
那請問一下你的感覺如何呢?
你有沒有終於發現和嚇一跳, 原來自稱進步的台灣竟然還有這麼多(a和b類)長工時的可憐血汗勞工呢?

不就是跟你說”修法改革的目地”了,可能你沒看到吧?
已經符合的看起來還可以, 還有不符合的就需要被改進~

我們不要忘記僅管是非周休二日的(a和b類)勞工, 他們可是我們的同胞喔, 我們共同生活在同一個小島的生活圈裡, 我們每天享受著互相服務的成果, 但有很多人長久以來還是低工資高工時。
不管我們是公教或是已享有周休二日的勞工, 但我們都受過教育, 都該要有能力察覺這種社會不公, 並給自己的同胞支持爭取更合理的工時.

還是你覺得理所當然?...(恕刪)


連加班時數也拿到法定工時裡來算, 你算是創新了.
以你舉的算法: a, b類
公司已經明顯違反勞基法, 你還不去勞工局檢舉, 在這裡自憐自艾!?
我覺得喔, 照你這種可憐心態, 七天假給你, 你也是被公司凹掉, 你也享受不到啦.
還是你覺得拿回那七天假來補你被凹的那些時數, 心裡就會有補償. 這不更可笑!?


至於那七天, 也不是勞方自己聲嘶力竭地喊就能到手的.
怎樣工時叫合理? 你有精確的算法, 那就去算給政府和資方看啊. (還是你沒有?)
看那七天能不能談回來喔.
加油! 去為自己的同胞支持爭取更合理的工時吧.

我沒那麼熱心, 在這裡只是要和你釐清那奇怪的的52*8或*4而已.
現在弄清楚了, 多謝!

蝦米爸爸 wrote:
所以改變加班費的計...(恕刪)


如果要延伸到薪資的計算方式的話,有另一個議題可以討論 (七天假的議題我能講的都講完了~ 不想再浪費口水了)

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其實勞基法對於薪資發放,原則是採用雙週薪的,需要特別約定才可以按月發放

但目前臺灣其實領月薪才是常態,領週薪或雙週薪的反而是少數

這部份有什麼好討論的?

很簡單,如果你月薪三萬,一年領12個月,年薪是36萬

如果你雙週薪是一萬五,一年領26次(一年52週),年薪是39萬

這樣你知道為什麼臺灣公司都是用月薪計,不是用勞基法規定的雙週薪了嗎?

而我認為合併加班費議題,勞基法應強迫不準再用偷吃的月薪來計薪,應該用雙週薪來計

這樣有兩個好處,一是實際年領13個月薪水,一是加班費計算基準簡單化,時薪 = 雙週薪/80小時

譬如現月薪三萬二的勞工,改為雙週薪一萬六,時薪 = 16000/80 = 200


yagami7215 wrote:
如果要延伸到薪資的計算方式的話,有另一個議題可以討論 (七天假的議題我能講的都講完了~ 不想再浪費口水了)
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其實勞基法對於薪資發放,原則是採用雙週薪的,需要特別約定才可以按月發放
但目前臺灣其實領月薪才是常態,領週薪或雙週薪的反而是少數
這部份有什麼好討論的?
很簡單,如果你月薪三萬,一年領12個月,年薪是36萬
如果你雙週薪是一萬五,一年領26次(一年52週),年薪是39萬

這樣你知道為什麼臺灣公司都是用月薪計,不是用勞基法規定的雙週薪了嗎?
而我認為合併加班費議題,勞基法應強迫不準再用偷吃的月薪來計薪,應該用雙週薪來計
這樣有兩個好處,一是實際年領13個月薪水,一是加班費計算基準簡單化,時薪 = 雙週薪/80小時
譬如現月薪三萬二的勞工,改為雙週薪一萬六,時薪 = 16000/80 = 200

一年有12個月,一年有52週再加1天
所以算起來平均一個月有(52+1/7)/12=4.345週
而不是剛好4週整
每月發給二次不等於"雙週薪"
我就看過有每月20日跟次月5日各發半個月薪水的例子

既然找工作時談好的薪水是"月薪"
你把月薪分兩次發解讀為"雙週薪",等於少算了0.345週的部分
這也是為什麼12個月薪合計36萬,26個雙週薪合計39萬的差異來源

"月薪"30000元
換算成"雙週薪"是13809元 (30000/4.345 *2)
13809*26個雙週=359034元
但26個雙週是364天,比一年再少個一天
又雙週薪算起來是10個工作日
所以359034+13809/10=360415元
的確就跟12個月薪合計36萬差不多了

反過來舉例
如果找工作時談好的"週薪"是7500元
那換算成"月薪"應該是7500*4.345=32588元
如果雇主跟你說把薪水改成用月來算時
7500*4=30000,"月薪"給3萬元整,那就反而虧了

zd5540 wrote:
連加班時數也拿到法...(恕刪)



沒啥可憐心態呀?!
7天假本來就是合法成立了呀.
第三類 (a.b類)勞工從來沒休過周休二日的, 本來就有7天假呀.
而當105年新法實施後, 之前挪去改周休二日的勞工也恢復7天假了.


怎樣工時叫合理?

不就是法律保障人民基本的權力和義務,
105年新法實施縮短工時為單周40小時,表示這是新的最低標準,
當然有人能拿到更好的福利, 那是個人的能耐實力.
若是有人低於此標準, 就可說是不合法=不合理. 沒跟上國家的標準,落後了,需速被改進了.

1.公教周休二日....符合了
2.有周休二日的勞工....符合了.
3.非周休二日的勞工...不符合,(需改善)

782014 wrote:
執政黨新會期以來積極...(恕刪)


現在台灣人 什麼都要平等
你休 我就要休 我沒有 你就不能有
什麼狗屁公平假正義 拖跨台灣前進的動力
改名成"周休二日",但書是兩天休假有一天一定要放,另一天可加班。
哈,這跟原本的「一例一休」有甚麼不一樣嗎?

""「一例一休」 重新定調為「周休二日」- 蔡英文總統昨天首度召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蔡英文指出,行政院版勞基法修正草案,是「每周四十工時」的配套措施,在工時降低外,規定周休二日當中的一日絕對不得加班,另一日即使必須加班,則提高加班費的計算,讓勞工得到更多報酬。這樣的設計,可以引導企業落實勞工的「周休二日」。""
K3_K6_MG-1.8-4G93_A32_CP2_E87_F31_M3LR

zd5540 wrote:
先列出那'7天假'...(恕刪)


看完這篇, 再加上第一頁的報導, 完全懂了, 誰沒那個屁股又吃了瀉藥, 很明顯
venderson wrote:
現在台灣人 什麼都要平等
你休 我就要休 我沒有 你就不能有
什麼狗屁公平假正義 拖跨台灣前進的動力

爭取權益很正常也很合理
勞工權益本就是一點一點的爭取來的
台灣前進的動力這東西到底是什麼?
薪資所得成長落後經濟成長好幾年
勞方共體時艱付出這麼久
開始爭取一點權益沒什麼好批評的
更何況只是維持現有權益不被刪減
http://udn.com/news/story/9586/2000542
「一例一休」 重新定調為「周休二日」
蔡英文指出,行政院版勞基法修正草案,是「每周四十工時」的配套措施,在工時降低外,規定周休二日當中的一日絕對不得加班,另一日即使必須加班,則提高加班費的計算,讓勞工得到更多報酬。這樣的設計,可以引導企業落實勞工的「周休二日」。她強調,新政府為「降低工時、提升工資」,從沒停下腳步。

既然政府都提到要"提高加班費的計算"
那政府真的有誠意的話
就把制度計薪日從30日改成21.75日(或22日也行)

只要改這個就可以讓休假日的加班費有變為2.758倍的效果
也就是仍可維持假日2倍薪的規定,讓這2倍變成貨真價實的2倍

用月薪除以30日來算日薪
或用月薪除以240小時來算時薪
還真的是我國特有的算法,極不合理

看看別國是怎麼算的
以下例子假日加班費是貨真價實的那個倍數
不像我國是玩文字遊戲(1+1)得出來的
我國其實很壓榨勞工的加班費
所以很多雇主寧願讓員工加班、而不是再多請人手

例1:中國大陸是用月薪除以21.75來算日薪
http://baike.baidu.com/view/928170.htm

http://www.cw.com.tw/blog/blogTopic.action?id=669&nid=6836


例2:新加坡是用月薪除以22來算日薪
http://www.daliulian.net/cat39/node79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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