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dday wrote:
如果公司給足資遣費...(恕刪)
Pan.tc328 wrote:
1.資遣是不用理由的.有理由根本不用資遣費給你
資遣是保護勞資雙方的權益..
2.弱勢??什麼叫弱勢..
大家都平等,不管男人,女人,孕婦..大家平等
做多少事,對公司貢獻多大..
大家都會結婚生子,大家都會遇到的事
妳的努力,你的辛苦..妳去向妳的負責人要,妳的老公要
不能把整個成本攤提到公司到社會上
被資遣後的失業給付從哪裡來??
還不是勞保出的
Pan.tc328 wrote:
//資遣必須是輔導、訓練及調職等方法都無法改善時才可採用
那是大公司..
小公司,老闆只要回業務緊縮..幾個大頭簽名就
而且輔導,訓練就那幾個人
調職,別傻了
妳是會計,把妳調去當總務,採購..妳二下就玩完了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
自己查

第7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11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第38條-1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現在政府針對懷孕歧視,罰非常重,以上給您參考。當然還有資遣費及損害賠償責任,若有問題,請在私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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