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nline Pocket wrote:
假設我是樓主。我出錢...(恕刪)
簡單的區分 你開發這件軟體 是不是上面指派給你的事情
不是的話,很難歸類為職務上之創作....
又沒在上班時間開發 也沒用到公司儀哭
公司的主張很難有效...
Mainline Pocket wrote:niuuuoikk'Of
那我到星巴克在未消費的情況下,用我的電腦,他的電,網路,桌子,椅子寫出一套賣了100W程式。然 後因此出名上電視,在訪問時我哭說以前我多窮,連網路都沒有,只好利用星巴克開發出這程式。星巴克 可以告我嗎?
TopYoung wrote:
我歸屬法務底下的智權部門,專利比較熟一點
簡單的分法是不是職務上相關,再來就是有沒有用到公司資源
例如示波器啊、烙鐵,電腦這種大家都有的就不太會算
不是業務相關就是商業機密好嗎?幸好我最近有去上課
商業機密簡單化分至少要有,confidential的標記或是文件有管制
大家同事間傳來傳去,隨便放的東西是不能稱作商業機密的好嗎 = =
這個不懂的還出來虎爛,nonsense....
狀況都還沒確定就在一定敗訴
這篇樓太多不懂的人出來虎爛了
我建議樓主寫清楚點給我就好....
我不確定的地方再和法務研究一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