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nice88 wrote:如題,接到新公司錄取通知,有正式mail,offer,與所有報到相關資料,因此離開前公司,並已經取得離職證明,且風塵撲樸從大陸返台報到,並確認預計10月中報到,但於報到前兩天公司電話告知延後兩週,最後卻電話告知要取消offer,導致失業並承受相關損失,請問依法有何方式可以要求賠償,光是大陸行李寄送回台已經耗費幾千rmb,其次失業導致經濟斷裂。這些新公司都不用負責嗎? 樓主真是虧大了這什麼公司嘛!!也太誇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