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jong wrote:
常我會加班兩三次累積成一天的工作時間,然後找個時間請補修一整天。
那是加拿大,在台灣,你是假日上班一天,
然後找平日4天每天補休2小時,
要是延後2小時上班,或提早2小時下班倒還好,
更甚者,給你在上班中休息2小時。
反正,勞資協議不簽,你拿不到年終獎金,合法!
yagami7215 wrote:
回來說說這個單月上限54hr,三個月不能超過138,你覺得這個狀況會不會發生
30,54,54,54,54,30
這樣有沒有符合三個月不超過138,單月54的規定? 以過去規定七休一的時候,勞委會(勞動部前身)都可以直接幫雇主解套的案例,你覺得這個加班方式未來被勞動部認可的機率有沒有超過87%?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