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076 wrote:當要用到自己身上時,就要以『工作性質特殊』『民眾觀感不佳』要求配合 依部落格的版主所云:「老闆們,學起來!遇到國定假日、員工又想回家過年時,就以「工作性質有特殊性」為理由,大膽強迫他們來上班吧」以上這個說法太偏激,工作性質又不是老闆說了就算!我個人是認為台鐵(全國性的大眾運輸)真的是符合工作性質特殊...只不過,到時候仲裁或訴訟,就由主管機關或法官來認定吧!ccy4343 wrote:前面我有講過,勞動部並沒有指定台鐵適用84-1條。即使台鐵在招聘簡章上註明適用,因抵觸法令這是無效的。 若照你所云,台鐵是抵觸法令...那工會沒啥好怕!至少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也支持員工以改善不合理工作規定。但總覺得現在好像被台鐵牽著走!
sdyy wrote: 拿20幾年前的約定,來打壓現在的員工,實在惡質。不給員工健康的身體,哪有可能可以讓整體品質變好? </blockquote>台鐵97年才違法改用84-1條,卻發表聲明於民國79年就採用三班制輪班制度。97年以前沒有違法,台鐵發表這種聲明會讓社會大眾誤以為他們目前是合法用三班制的。
台鐵員工適用勞基法,勞動契約準用民法規定,違反法律的契約無效,另鐵路特考招生簡章的法律位階可能連行政規則都不如,牴觸勞基法的部份當然也是無效。另一方面,部份台鐵員工在春節期間主張合法休假,此與所謂的罷工在定義上顯然不同。最後,勞基法84條之1並非所有勞工均適用,勞動部有核定適用的對象,台鐵的多數員工並非勞動部核定適用的對象。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