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gami7215 wrote:
兩位的問題是一樣的,一併回覆
勞動基準法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到底是哪來謠言說例假日不能加班的? 勞基法一直都有針對例假(36條)、國定假(37條)等的加班規定
誰說二例就不能加班?
不過我還是重申一句,請支持維持現狀 (單週40小時+19天國定假)
現任勞委會為了推一例一休
所以就說二例不能加班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