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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周休二例」執政黨在堅持甚麼? -- 2016.10.04 update


yagami7215 wrote:
兩位的問題是一樣的,一併回覆

勞動基準法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到底是哪來謠言說例假日不能加班的? 勞基法一直都有針對例假(36條)、國定假(37條)等的加班規定

誰說二例就不能加班?

不過我還是重申一句,請支持維持現狀 (單週40小時+19天國定假)


現任勞委會為了推一例一休
所以就說二例不能加班啊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其實血汗工廠是台灣勞工。你看看。日本週休二日還外加黃金假期和聖誕節休到元旦。不要扯太遠說說對岸週休二日外加5/1長假和10/1長假還有過年最短休到初九。台灣呢過年只能休除夕到初三(不是休到初五開工嗎?錯錯錯法規年休假只能休到初三。有些慣老闆讓你休到初四。初四算無薪假初五開始工作)
無事閒閒 wrote:
唉, 所以你是看不懂”法律的效力”吧?
雖然台灣法律不受重視, 但法律還是有其影響力的.

當105年實施縮短一周工時為40小時後, 政府就不得不去看看全國的勞工工時狀況有沒有符合一周工時40小時了. 就會看到以下三種樣子:
1. 公教周休二日 ... 符合.
2. 原有周休二日勞工...符合.
3. 非周休二日勞工 ... 不符合.

然後, 再細看第3類的勞工是怎麼不符合, 會看到有兩種不符合:
a. 有隔周休的勞工, 是一周少了半天假=4小時, 一年若有52周, 所以是缺少了 52*4=208小時的休假時數. 不合新法.
b. 只有周休一日的勞工, 則是一周少了1天假=8小時, 一年若有52周, 所以是缺少了 52*8=416小時的休假時數. 不合新法.


所謂修法改革的目地, 也是為了全國勞工能平等國家跟上先進國家的腳步, 已符合的看起來還可以, 但沒符合的就需要被改進了.
若像你說的” 既然他們本來就沒有在周休二日, 又怎麼會缺少周休二日的假日時數? “
那不就表示選這些立委諸公, 換新政府修出對國家人民沒意義的法律只是來浪費人民的錢嗎? 也就不需要他們了呀, 以後大家都別選了~

所以你說周休二日減少了 104小時工時, 只是算我們已在上面第1 &2 類的勞工. 砍7天假只和104年修新法以前一樣沒變而已.
但你漏掉第3類的勞工, 他們沒有周休二日, 只有7天假. 現在若用一例一休還是沒有周休二日, 卻要被砍7天假. 笨蛋來看都看得出來, 是不公平的呀.

恕刪)


那所以你是不會算術是吧?
你所講的第三類勞工, a類隔周休, b類周休一日, 請問他們出勤一天的工時怎麼算?
一天工時以8小時算的話:
a類隔周休: 雙周88小時工時.
b類周休一日: 單周48小時工時 等於 雙周96小時.
這不是不合新法, 是連舊法雙周84工時都不符了. (除非多出來的是加班)

前面我舉過一個例子
三班制: 每天7小時工時(不含休息1小時), 每周上班6天, 每周42小時工時, 雙周84小時工時.
剛好符合舊制雙周84.
把這種上班制套用到新制單周40小時.
他勢必要調整每天/某天上班時數, 或工時不變多出來那2小時直接算加班費. 才會合法.

你講的第三類, 含a, b. 那種出勤天數如果以每天8小時來計. 早就超過勞基法規定了, 無論新舊制.
你算的那些52*8或*4, 不是因為什麼制, 是因為早就違反勞基法. 這樣你懂了沒?
換句話說, 要有那種出勤天數一定是每天基本工時更少, 才能符合勞基法.

Ramsa wrote:
為何不行?餐飲服務...(恕刪)


但是服務業會直接用變形工時的後門讓你沒辦法七天休兩天而且還合法,懂了嗎?

如果照舊有雙週84 工時的規定,就算完全不優於勞基法

雇主也能讓員工有週休二日的"感覺"

一樣七天拿來補,剩48小時用其他方式來補。雙週一樣做好做滿84小時。但一週就可以排休兩天(不必在週末也沒關係)

但有哪個服務業是這樣做的?

因為勞基法已經開了一個變形工時的後門在那裡給雇主鑽了,有洞,不鑽嗎?

所以對於實施變形工時的行業來說,這個後門開在那裡,什麼一例一休還是二例都是假的,縮短週工時+ 多一點的國定假才是真的


無事閒閒 wrote:
幫推說得好~國際上...(恕刪)


的確, 也就是說假設底薪30000,你的時薪就是30000/174(註一)= 172.41元

21.75 x 8 = 174

加班費是要依172.41為時薪去計算的

前2個小時 458.61元
後面如果上6小時, 就是1717.2元

一天8小時的加班費為 2175.81元

台灣肝淹腳目

andy0617 wrote:
老闆娘已經親上火線...(恕刪)




大腸花們跑去哪了,現在的政府砍的也是你們的未來阿!!!!
對咧,反正都一樣爛,只要討好企業主,不只有一樣的公務員工作可作,又有更多錢可拿,真可怕的台灣未來。

RAIL wrote:
對咧,反正都一樣爛...(恕刪)


這邊有幾位高手看出法律的端倪和漏洞之處了,對於法規的詳細說明真的令我折服。但也有一堆一知半解的龍套在那邊硬凹,偏偏這些人都是選綠色的。
zd5540 wrote:
那所以你是不會算術是吧?
...
這不是不合新法, 是連舊法雙周84工時都不符了. (除非多出來的是加班)
...
你講的第三類, 含a, b. 那種出勤天數如果以每天8小時來計. 早就超過勞基法規定了, 無論新舊制.
你算的那些52*8或*4, 不是因為什麼制, 是因為早就違反勞基法. 這樣你懂了沒?
換句話說, 要有那種出勤天數一定是每天基本工時更少, 才能符合勞基法.

...(恕刪)



所以你自己算清楚了嗎?

你自己再算一遍第三類 (a.和b類)勞工的工時之後,
你說了” 這不是不合新法, 是連舊法雙周84工時都不符了. (除非多出來的是加班)”
那請問一下你的感覺如何呢?
你有沒有終於發現和嚇一跳, 原來自稱進步的台灣竟然還有這麼多(a和b類)長工時的可憐血汗勞工呢?

不就是跟你說”修法改革的目地”了,可能你沒看到吧?
已經符合的看起來還可以, 還有不符合的就需要被改進~

我們不要忘記僅管是非周休二日的(a和b類)勞工, 他們可是我們的同胞喔, 我們共同生活在同一個小島的生活圈裡, 我們每天享受著互相服務的成果, 但有很多人長久以來還是低工資高工時。
不管我們是公教或是已享有周休二日的勞工, 但我們都受過教育, 都該要有能力察覺這種社會不公, 並給自己的同胞支持爭取更合理的工時.

還是你覺得理所當然?

yagami7215 wrote:
但是服務業會直接用...(恕刪)


這麼說好了
服務業多的是卡 "排班"
所以休假這件事的本身,是不會有問題的

問題在於當每日工時超過 8小時 的 "加班費" 處理方式
不過這是另外一個議題就是了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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