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深覺得台灣很恐怖阿~
喝酒後看到警察,警察沒上前"關心",就可以說是警察沒勸阻
那跟考試時,監考老師沒說不能作弊,結果作弊被監考老師抓一樣
喝酒開車就是錯,後面什麼都不用談了
警察抓酒駕衝業績,跟駕駛人酒駕被抓是有什麼關聯阿
酒又不是警察給駕駛人喝的,駕駛人難道不知道不能酒駕嗎???
被警察抓包了,心虛不停車,警察就不能追嗎???
警察就不能懷疑駕駛人是不是有什麼重大犯罪,所以不停車阿~
vistac wrote:
如果事件細節真如前面所說的
警察早在餐廰門口知道該男要酒駕了
但沒有採取任何行為
那確實值得討論
法官末必全錯
一是酒駕男撞死不該國賠
二是該員警該以失職論處
警察的功用
不是只有破案而已
還該包含嚇阻犯罪
普遍認知下
酒駕根本就是殺人
警察知道這個人拿了兇器要去殺人了
完全無做為
只有靜待兇手完成殺人的動作
wise wrote:
真是令人不解的思考邏輯.....
所謂 "酒駕" 至少要有二個構成要件 --- 喝酒 + 開車
今天你喝了酒走在路上,警察突然走過來告訴你不要酒駕,請問你會不會覺得莫明奇妙.
好吧,就算你喝了酒打算要開車了,但還沒開車前你會認為自己酒駕了嗎?
就算你喝了酒上了車,只要車子沒發動沒行進,警察都無法取締你酒駕.
難不成喝了酒想在自己的車子休息甚至過夜也犯法了?
就算是警察看到喝了酒的人上車,也得等到車子開動後才能確定他酒駕.
請問這時不上前追緝,難不成要放任酒駕的人上街製造問題?
再問你一個問題,一個廚師手上拿著一把刀,他面前放了一條魚及站了一個人
請問你有辦法判斷他下一個步驟是要殺魚還是殺人呢?
在動作沒有完成要件前,你總不能單憑廚師手上拿著一把刀及前面站著一個人就認定他想殺人吧?
相同的道理,就算喝酒的人上了車,車子還沒發動前,怎麼可以判斷這個人是準備酒駕?還是在車上休息?甚至是等待代駕人員到來?
警察也只能被動地等待一切要素都構成後,才能認為那個人酒駕,此時才能判定這個人準備拿兇器去殺人.
這時不追上去,才真的叫無做為吧?
minami99 wrote:
其實我很好奇這邊有多少人真的去深思法官為什麼寫出比例原則這句話。
"宜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鄧晴馨,引大法官535號解釋,認為警方行使職權時「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踰越必要程度」;勘驗行車記錄器光碟後,法官認為警方案發前已等待在餐廳前,「警方有充分時間加以勸導李男勿酒後開車」;法官認為,警方可於前方設崗攔查或採用逕舉方式告發,而當天警方尾追,李男最高車速達115公里,加上天雨,視線差,警方以高速尾追可預見發生意外的風險,認為警方手段與目的顯不相當,而警方尾追與李男死亡有相當因果。"
這裡在說的比例原則,其實是在講所謂的"必要性",白話就是如果你有機會做比較小的侵害行為來防止犯罪,那你就要選擇那個,也就是"警方有充分時間加以勸導李男勿酒後開車、警方可於前方設崗攔查或採用逕舉方式告發",如果你有機會做傷害比較小的侵害行為,你卻選了一個大的侵害行為,縱然你達到防制犯罪的目的了,你還是過當,你就是違反了比例原則。因你的過度執法行為,導致他人受損害,在你行為"過度"的範圍,自然是要負責。
其實大眾的觀念很簡單,就是完全看"單方面",要嘛全賠要嘛完全不用賠,責任的釐清有這麼容易嗎?如果以我的經驗而言,生命法益被侵害其實有所謂的"公定價",在交通案例的賠償多半是3-400萬,這幾年有沒有變我不知道,但應該不會跑太遠,從這個案例來看,警察的賠償金額192萬,應已經扣除了死者因自己肇事而導致危險昇高的責任部分。
vistac wrote:
閣下論點
認為警察工作只有在"破案"兩個字
預防不在警察工作範圍之內
vistac wrote:
今天的案例 不是
一個廚師手上拿著一把刀
他面前放了一條魚及站了一個人
而是
一個人手上拿了一把刀了
也非常明確
他要殺了眼前這個人了
vistac wrote:
以閣下論點
似乎認為這時站在旁邊的警察還是不該有作為
必需確定那把刀刺進身體裡
警察才該有所動作進行逮補
vistac wrote:
回歸原題
如果警方案發前已等待在餐廳前
有看到該男喝了酒 上了駕駛座
沒有阻止
待他發動後再進行追車
警察沒有"不作為"的疑慮嗎?
vistac wrote:
如果事件細節真如前面所說的
警察早在餐廰門口知道該男要酒駕了
但沒有採取任何行為
那確實值得討論
法官末必全錯
vistac wrote:
酒駕根本就是殺人
警察知道這個人拿了兇器要去殺人了
完全無做為
只有靜待兇手完成殺人的動作
才下手逮補
為了"破案率"無所不用其極
心態可議
但從各地交警不願站在路口
而是躲在暗處偷拍
站在路口可以嚇阻違規
但偷拍可以大量增加業積
"宜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鄧晴馨,引大法官535號解釋,認為警方行使職權時「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踰越必要程度」;勘驗行車記錄器光碟後,法官認為警方案發前已等待在餐廳前,「警方有充分時間加以勸導李男勿酒後開車」;法官認為,警方可於前方設崗攔查或採用逕舉方式告發,而當天警方尾追,李男最高車速達115公里,加上天雨,視線差,警方以高速尾追可預見發生意外的風險,認為警方手段與目的顯不相當,而警方尾追與李男死亡有相當因果。"
這裡在說的比例原則,其實是在講所謂的"必要性",白話就是如果你有機會做比較小的侵害行為來防止犯罪,那你就要選擇那個,也就是"警方有充分時間加以勸導李男勿酒後開車、警方可於前方設崗攔查或採用逕舉方式告發",如果你有機會做傷害比較小的侵害行為,你卻選了一個大的侵害行為,縱然你達到防制犯罪的目的了,你還是過當,你就是違反了比例原則。因你的過度執法行為,導致他人受損害,在你行為"過度"的範圍,自然是要負責。
其實大眾的觀念很簡單,就是完全看"單方面",要嘛全賠要嘛完全不用賠,責任的釐清有這麼容易嗎?如果以我的經驗而言,生命法益被侵害其實有所謂的"公定價",在交通案例的賠償多半是3-400萬,這幾年有沒有變我不知道,但應該不會跑太遠,從這個案例來看,警察的賠償金額192萬,應已經扣除了死者因自己肇事而導致危險昇高的責任部分。
vistac wrote:
一個廚師手上拿著一把刀
他面前放了一條魚及站了一個人
而是
一個人手上拿了一把刀了
也非常明確
他要殺了眼前這個人了
回歸原題
如果警方案發前已等待在餐廳前
有看到該男喝了酒 上了駕駛座
沒有阻止
待他發動後再進行追車
警察沒有"不作為"的疑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