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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逃逸自撞身亡,警察判賠192萬!誰敢當警察??


深深覺得台灣很恐怖阿~
喝酒後看到警察,警察沒上前"關心",就可以說是警察沒勸阻
那跟考試時,監考老師沒說不能作弊,結果作弊被監考老師抓一樣
喝酒開車就是錯,後面什麼都不用談了
警察抓酒駕衝業績,跟駕駛人酒駕被抓是有什麼關聯阿
酒又不是警察給駕駛人喝的,駕駛人難道不知道不能酒駕嗎???
被警察抓包了,心虛不停車,警察就不能追嗎???
警察就不能懷疑駕駛人是不是有什麼重大犯罪,所以不停車阿~
如果事件細節真如前面所說的
警察早在餐廰門口知道該男要酒駕了
但沒有採取任何行為
那確實值得討論
法官末必全錯

一是酒駕男撞死不該國賠
二是該員警該以失職論處

警察的功用
不是只有破案而已
還該包含嚇阻犯罪

普遍認知下
酒駕根本就是殺人
警察知道這個人拿了兇器要去殺人了
完全無做為
只有靜待兇手完成殺人的動作
才下手逮補
為了"破案率"無所不用其極
心態可議

但從各地交警不願站在路口
而是躲在暗處偷拍
站在路口可以嚇阻違規
但偷拍可以大量增加業積
可知現在警察PKI計算方式所帶來的病態行為
donny419 wrote:樓上一堆 左一句鬼島 右一句鬼島 ...(恕刪)

你說的外國不都是警察直接開槍打
最近才又執法過當打死拘捕的人好多次
這就是你口中的外國
vistac wrote:
如果事件細節真如前面所說的
警察早在餐廰門口知道該男要酒駕了
但沒有採取任何行為
那確實值得討論
法官末必全錯

一是酒駕男撞死不該國賠
二是該員警該以失職論處

警察的功用
不是只有破案而已
還該包含嚇阻犯罪

普遍認知下
酒駕根本就是殺人
警察知道這個人拿了兇器要去殺人了
完全無做為
只有靜待兇手完成殺人的動作


真是令人不解的思考邏輯.....
所謂 "酒駕" 至少要有二個構成要件 --- 喝酒 + 開車
今天你喝了酒走在路上,警察突然走過來告訴你不要酒駕,請問你會不會覺得莫明奇妙.
好吧,就算你喝了酒打算要開車了,但還沒開車前你會認為自己酒駕了嗎?
就算你喝了酒上了車,只要車子沒發動沒行進,警察都無法取締你酒駕.
難不成喝了酒想在自己的車子休息甚至過夜也犯法了?

就算是警察看到喝了酒的人上車,也得等到車子開動後才能確定他酒駕.
請問這時不上前追緝,難不成要放任酒駕的人上街製造問題?


再問你一個問題,一個廚師手上拿著一把刀,他面前放了一條魚及站了一個人
請問你有辦法判斷他下一個步驟是要殺魚還是殺人呢?
在動作沒有完成要件前,你總不能單憑廚師手上拿著一把刀及前面站著一個人就認定他想殺人吧?
相同的道理,就算喝酒的人上了車,車子還沒發動前,怎麼可以判斷這個人是準備酒駕?還是在車上休息?甚至是等待代駕人員到來?

警察也只能被動地等待一切要素都構成後,才能認為那個人酒駕,此時才能判定這個人準備拿兇器去殺人.
這時不追上去,才真的叫無做為吧?

wise wrote:
真是令人不解的思考邏輯.....
所謂 "酒駕" 至少要有二個構成要件 --- 喝酒 + 開車
今天你喝了酒走在路上,警察突然走過來告訴你不要酒駕,請問你會不會覺得莫明奇妙.
好吧,就算你喝了酒打算要開車了,但還沒開車前你會認為自己酒駕了嗎?
就算你喝了酒上了車,只要車子沒發動沒行進,警察都無法取締你酒駕.
難不成喝了酒想在自己的車子休息甚至過夜也犯法了?

就算是警察看到喝了酒的人上車,也得等到車子開動後才能確定他酒駕.
請問這時不上前追緝,難不成要放任酒駕的人上街製造問題?

再問你一個問題,一個廚師手上拿著一把刀,他面前放了一條魚及站了一個人
請問你有辦法判斷他下一個步驟是要殺魚還是殺人呢?
在動作沒有完成要件前,你總不能單憑廚師手上拿著一把刀及前面站著一個人就認定他想殺人吧?
相同的道理,就算喝酒的人上了車,車子還沒發動前,怎麼可以判斷這個人是準備酒駕?還是在車上休息?甚至是等待代駕人員到來?

警察也只能被動地等待一切要素都構成後,才能認為那個人酒駕,此時才能判定這個人準備拿兇器去殺人.
這時不追上去,才真的叫無做為吧?

我前面就講了
如果前面所述細節為實
看看minami99所述

minami99 wrote:
其實我很好奇這邊有多少人真的去深思法官為什麼寫出比例原則這句話。

"宜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鄧晴馨,引大法官535號解釋,認為警方行使職權時「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踰越必要程度」;勘驗行車記錄器光碟後,法官認為警方案發前已等待在餐廳前,「警方有充分時間加以勸導李男勿酒後開車」;法官認為,警方可於前方設崗攔查或採用逕舉方式告發,而當天警方尾追,李男最高車速達115公里,加上天雨,視線差,警方以高速尾追可預見發生意外的風險,認為警方手段與目的顯不相當,而警方尾追與李男死亡有相當因果。"

這裡在說的比例原則,其實是在講所謂的"必要性",白話就是如果你有機會做比較小的侵害行為來防止犯罪,那你就要選擇那個,也就是"警方有充分時間加以勸導李男勿酒後開車、警方可於前方設崗攔查或採用逕舉方式告發",如果你有機會做傷害比較小的侵害行為,你卻選了一個大的侵害行為,縱然你達到防制犯罪的目的了,你還是過當,你就是違反了比例原則。因你的過度執法行為,導致他人受損害,在你行為"過度"的範圍,自然是要負責。

其實大眾的觀念很簡單,就是完全看"單方面",要嘛全賠要嘛完全不用賠,責任的釐清有這麼容易嗎?如果以我的經驗而言,生命法益被侵害其實有所謂的"公定價",在交通案例的賠償多半是3-400萬,這幾年有沒有變我不知道,但應該不會跑太遠,從這個案例來看,警察的賠償金額192萬,應已經扣除了死者因自己肇事而導致危險昇高的責任部分。


閣下論點
認為警察工作只有在"破案"兩個字
預防不在警察工作範圍之內
今天的案例 不是
一個廚師手上拿著一把刀
他面前放了一條魚及站了一個人
而是
一個人手上拿了一把刀了
也非常明確
他要殺了眼前這個人了

以閣下論點
似乎認為這時站在旁邊的警察還是不該有作為
必需確定那把刀刺進身體裡
警察才該有所動作進行逮補

回歸原題
如果警方案發前已等待在餐廳前
有看到該男喝了酒 上了駕駛座
沒有阻止
待他發動後再進行追車
警察沒有"不作為"的疑慮嗎?

為什麼警察對於預防犯罪沒興趣呢?
是否該討論?
台灣對於警察的PKI
似乎只有破案率
還有業績的壓力
這樣的結果並不意外

vistac wrote:
一個人手上拿了一把刀了
也非常明確
他要殺了眼前這個人了

我去五金行買一把刀,然後拿去櫃臺結帳,
然後就在櫃臺前跟老闆討論這把刀
這時候警察經過
警察是不是該進來阻止我殺老闆
vistac wrote:
閣下論點
認為警察工作只有在"破案"兩個字
預防不在警察工作範圍之內


我不清楚你從我的文章中何處看到我認為警察的工作只有"破案"沒有"預防"
別的不提,我在文中提到如果酒駕成立就得立刻追上就是所謂"預防".
趁著酒駕的駕駛還沒撞到別人前取締不正是所謂"預防"嗎?
但如果對方連酒駕的行為都沒有,就先上前制止,這種行為個人認為應該稱之為"神算"
我不認為警方需要具備算命師占卜神算之能.

vistac wrote:
今天的案例 不是
一個廚師手上拿著一把刀
他面前放了一條魚及站了一個人
而是
一個人手上拿了一把刀了
也非常明確
他要殺了眼前這個人了


或許我的例子舉得不是非常恰當,但我提到的殺魚可以想像為正常行為.
就算是喝了酒,只要車子(刀子)不發動行進,上了車休息,聊天,
甚至繼續喝酒都是正常行為(殺魚).
但如果喝了酒,只要車子(刀子)發動行進,這時就是預謀殺人了

vistac wrote:
以閣下論點
似乎認為這時站在旁邊的警察還是不該有作為
必需確定那把刀刺進身體裡
警察才該有所動作進行逮補

依我的論點,只是認為警察在無法判定該廚師是想殺魚或殺人前無法做為.
而是需要等到廚師遠離魚(不是在車上休息),拿著刀子衝向人時(確定開車酒駕),
這時才能確定廚師想殺人(酒駕可說等同於預謀殺人).

vistac wrote:
回歸原題
如果警方案發前已等待在餐廳前
有看到該男喝了酒 上了駕駛座
沒有阻止
待他發動後再進行追車
警察沒有"不作為"的疑慮嗎?

回歸原題,個人還是認為喝了酒上車不能稱為酒駕,就算這個時間點警察上前關心,
也只能稱之為柔性預防勸導,但酒駕終究是個人行為,會酒駕的人終究還是會酒駕.
難不成你認為因為先前警方已經柔性預防勸導過了,這時喝了酒的人酒駕就不用再追上去嗎?
這時酒駕的人又自撞身亡,警方就不存在比例原則的問題了嗎?
難不成以後取締酒駕只能分二階段才有法律效力,第一階段得找到預謀酒駕之人並柔性預防勸導,
第二階段的酒駕取締才能成立?

再者,我前面也說過了(請參考我更前面的文章),所謂的比例,只有看到結論的法官才能事後諸葛.
請問 X(柔性預防勸導)+Y(追緝取締) 的比例為多少?

閣下的觀點讓我聯想到好久以前看過的一部電影,該部電影是描述未來的謷察有能力預先獲知
某個人未來有可能會犯什麼案,因此會在那個人還沒犯案前將他繩之以法.
但事實上那個人都還沒犯罪為何需要伏法?
相同地,喝了酒的人只是坐到車上,或許只是在等待沒有喝酒的朋友或酒後代駕替他開車.
請問這時他犯罪了嗎?可以直言他一定會酒駕嗎?比例又要如何計算呢?
台灣警察真是難當。

在美國,死者家屬還要賠償死者所造成的任何財產傷害,哪有臉跑出來告警察追逐致死...




vistac wrote:
如果事件細節真如前面所說的
警察早在餐廰門口知道該男要酒駕了
但沒有採取任何行為
那確實值得討論
法官末必全錯

在美國,警察一般是埋伏在酒店門外,等到喝酒的人進入車子,發動汽車,並且開始離開停車位,才一湧而上。

你知道為甚麼要等到「開始離開車位」才能以酒駕逮捕嗎?

「進入車子」不等於「開車」,他可以因為酒醉,想在車上睡覺,這是合法的。
「發動車子」也不等於「開車」,因為他需要空調或收音機,這也是合法的。

你知道有人可以發動車子睡整晚嗎?
這是常見的事。

因此,光是坐在車內都不構成「酒駕了」,何況是在餐廳門口?

如果這位男士當天沒開車,警察跑去警告,那是否構成騷擾?
是否構成「未審先判」的錯誤?

再者,你知道為什麼警察要「埋伏」嗎?
因為美國提倡的是「在沒人看到的地方守法,才是真正的守法」

惡劣嗎?

不會啊?

真正懂得守法的人,就永遠遇不上躲在暗處的警察。
而天天遇上警察的人,那就該要好好檢討一下了。



vistac wrote:
酒駕根本就是殺人
警察知道這個人拿了兇器要去殺人了
完全無做為
只有靜待兇手完成殺人的動作
才下手逮補
為了"破案率"無所不用其極
心態可議
但從各地交警不願站在路口
而是躲在暗處偷拍
站在路口可以嚇阻違規
但偷拍可以大量增加業積

「酒駕」會造成人事物的傷害。
但是「酒駕」本身不是「殺人」
請不要把這兩件事放在一起。

難不成「酒駕」的人,通通要以「殺人」或「殺人未遂」起訴?
這邏輯還真難懂。





"宜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鄧晴馨,引大法官535號解釋,認為警方行使職權時「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踰越必要程度」;勘驗行車記錄器光碟後,法官認為警方案發前已等待在餐廳前,「警方有充分時間加以勸導李男勿酒後開車」;法官認為,警方可於前方設崗攔查或採用逕舉方式告發,而當天警方尾追,李男最高車速達115公里,加上天雨,視線差,警方以高速尾追可預見發生意外的風險,認為警方手段與目的顯不相當,而警方尾追與李男死亡有相當因果。"

這裡在說的比例原則,其實是在講所謂的"必要性",白話就是如果你有機會做比較小的侵害行為來防止犯罪,那你就要選擇那個,也就是"警方有充分時間加以勸導李男勿酒後開車、警方可於前方設崗攔查或採用逕舉方式告發",如果你有機會做傷害比較小的侵害行為,你卻選了一個大的侵害行為,縱然你達到防制犯罪的目的了,你還是過當,你就是違反了比例原則。因你的過度執法行為,導致他人受損害,在你行為"過度"的範圍,自然是要負責。

其實大眾的觀念很簡單,就是完全看"單方面",要嘛全賠要嘛完全不用賠,責任的釐清有這麼容易嗎?如果以我的經驗而言,生命法益被侵害其實有所謂的"公定價",在交通案例的賠償多半是3-400萬,這幾年有沒有變我不知道,但應該不會跑太遠,從這個案例來看,警察的賠償金額192萬,應已經扣除了死者因自己肇事而導致危險昇高的責任部分。

警察閃燈要你停車,你就是要停車。
你「選擇」逃逸,那是你的決定,所以你要為自己的行動負責。

天雨路滑,你喝醉酒,警察要你停車,你還加速。
這全部都是「酒駕者」自己的決定與錯誤,怎麼可以讓警察負責?
還「比例原則」?

那國外開車逃逸的人,被直升機追捕,那算是太超過嗎?
超速被追捕的人,還被直接砸破玻璃從駕駛座強拉出來,這樣算是太超過嗎?

不會。

如果你蠢到要跟警察玩賽車,你就要負起全部的責任。
而此責任除了被警察抓之外,你還要負擔起所有路上財產傷害的賠償與責任。



此外,

對方沒「開車」前,警察沒有根本任何「義務」與「權力」去干擾。

你喜歡在路上醉醺醺的走路,你喜歡在車上睡覺,你喜歡發動車子然後睡整晚,那都是你的權利。
警察不能因為看你醉醺醺,就跑去給你上一課。
警察不能因為看你穿得破破爛爛,但是站在名店門口,就「未審先判」的強制驅離。

在這件事情上,警方完全沒有「權利」去干擾,更何況是「有義務」去勸導。
大家都是成年人,本來就要為自己的言行舉止負起全部的責任,不是嗎?




vistac wrote:
一個廚師手上拿著一把刀
他面前放了一條魚及站了一個人
而是
一個人手上拿了一把刀了
也非常明確
他要殺了眼前這個人了

回歸原題
如果警方案發前已等待在餐廳前
有看到該男喝了酒 上了駕駛座
沒有阻止
待他發動後再進行追車
警察沒有"不作為"的疑慮嗎?

首先,這在邏輯上有很大的問題。

以廚師的例子來說,不要說「殺人罪」或是「殺人未遂罪」,這連「恐嚇」可能都不成立...
我也可以拿把刀站在同事旁邊,這樣算是「殺人罪」或是「殺人未遂罪」嗎?

好,你說他很明確的要殺人。

那警方到達現場,第一件是並不是針對任何持刀者。
假設廚師手中有刀,對方手中也有刀。
警方必須做的第一件事,會是要求兩方先繳械,放棄手中的武器。
而不放棄者,不管你是誰,則成為警方首要制伏目標。

這裏著「制伏」只的是「電擊」與「開槍射擊」。
美國的開槍射擊,於台灣的對空鳴槍不同...

因為警方不見得知道事情發生的原因。
但是「當場」可以看到的,是「不放棄武器者」為最大威脅,因此必須首先排除。
這樣你懂嗎?

所以警方不是排除那個拿刀者,而是「任何」拿刀者,包含廚師在內。




至於酒駕,那跟上述事件完全是兩回事。

法律允許你喝酒。
法律允許你坐在車內睡覺。
法律允許你坐在車內吹冷暖氣睡覺。
法律允許你坐在車內發呆。

在喝酒者「移動車輛之前」,警察根本無權過問。

而當警方在喝酒者「移動車輛之後」圍捕,但是喝酒者拒捕,甚至還加速逃逸,那喝酒者就違法。
在「犯法之前」,警察沒有權力,遑論義務,去干擾任何人的行為。
但是一旦犯了「酒駕」罪名,那警方就有責任追捕,有義務追捕,有權力逮捕。


懂嗎?




不要只會質疑為什麼警察躲在暗處抓人。
你不犯法,他躲三天三夜也抓不到你。

請記住: 「在沒人看到的地方守法,才是真正的守法」
所以很多人考進去了
一直到真正當上警察值勤
才發現工作內容根本不是自己想像中的那樣
很多人考進去 不能適應的 不是自殺就是離職
裡面很多都要背著良心辦事 還有很多不為人知的事情

很多高材生自以為當警察薪水高
考進去對他來說不難
真正難的是 能待得下去的

我覺得警察很像科技業的作業員(因為要輪班 又要兼做很多勞力工作)
又很像民意代表(因為要常常要對人說人話 對鬼說鬼話)

警察工作不是你想的那麼單純

joe720325 wrote:
所以很多人考進去了...

很多高材生自以為當警察薪水高
考進去對他來說不難
真正難的是 能待得下去的....(恕刪)


警察也是工作種類之一.

高材生又要代表什麼"高"材生.

工作混不下去, 問題原因很多
建議是早一點轉行換一個., 不要硬待.

山不轉, 路不轉, 自己要學會怎麼轉..
那一個人什麼都會或是什麼都高人一等以上, 直到永遠, 是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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