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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被資遣,大家都是申訴還是提告?

cowbayla wrote:
我是她主管,也就是她...(恕刪)


事主之一出來了,
你們的糾紛,你們自己最清楚,
不過你貼的公告...發放資遣預告薪資20天13500元,遠低於基本工資19047元,這部份你就站不住腳了,
13500元/20天=675元一天
675元/8小時=84元
時薪84元比麥當勞打工還少。

勞基法有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如今白紙黑字被拍下來,可作為呈堂證供,勸你還是照規矩來,
想省小條的,到時後罰的更大條。

cowbayla wrote:
我是她主管,也就是她...(恕刪)


就算你說的都是真的
結果還是一樣的
懷孕就是吃了無敵星星
你還是認命給錢吧

反正再從其它女員工薪水貼回來就好
女人再怎麼爭
羊毛總是出在羊身上

vitesse wrote:

事主之一出來了
你們的糾紛,你們自己最清楚,
不過你的公告...發放資遣預告薪資20天13500元,遠低於基本工資19047元,這部份你就站不住腳了,
13500元/20天=675元一天
675元/8小時=84元
時薪84元比麥當勞打工還少。

勞基法有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恕刪)


19047/30=634.9
634.9*20=12698

他給13500高於法定最低工資.
月薪換時薪不是這樣算的.
是把19047除以雙週85小時,四週170小時一個月....這樣算的
我是爆發戶,不是暴發戶.性格火爆的爆.有錢的暴發戶另有其人不是我.
爆發戶 wrote:
19047/30=6...(恕刪)


是這樣算喔!我真是孤陋寡聞
但為什麼是除30而不是31呢?

不過兩人在ptt的說詞...原來底薪是32k,今年調降一萬,那就是22k
依照您的計算方式
22000/30=733
733*20=14660
還是短少啊!
酒商老闆,從你PO的PTT資訊來看,該員工2013年的業績沒有衰退對吧,看起來還有小賺,只是台灣不少老闆大概覺得賺不夠多就是賠。資遣費的計算基準是以前六個月平均,所以想要用降薪後的數字,是不合法的,況且你還是在已懷孕後的減薪,更不可能。另外公司應收帳款沒收齊就壓著不發薪水,也不合法。

看起來目前你們談的條件中,有共識是2個月(產假期間)薪資+資遣預告+資遣費;但沒共識的的是月薪計算基準,而你想要的計算方式是不合法的,以及員工還要2個月份的業績獎金。

除了獎金之外的,你應該都得付,所以沒什爭議。獎金的部分,猜想1個月份的業績獎金應該也不會超過1萬元,2個月份就2萬月。既然都叫協商了,又不拿出點誘因,甚至還想多扣(指月薪計算基準),當然談不成。

假設你不想付那假設2萬元不到錢(不論它叫做業績獎金或者是加碼的優退條件),破局後交給政府處理,很多網友都提醒你了,對方是懷孕員工,你贏的機會很低,那結果會怎麼樣?不是囟了罰金就沒事(例如積壓薪水、歧視孕婦等),還會裁定恢復原職,至少得讓懷孕員工待到生完,算算還有5、6個月,以及再加上2個月產假,之後資遣的相關費用一樣一條也跑不掉。

如果你已經不讓員工進入公司了,等裁定恢復原職時,這段沒法去上班的薪水照樣要付。還有,如果想說那就讓員工先回公司再整他,也很難,因為勞基法也規定,懷孕期間如有較為輕易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都已經不想要這位員工了,從你在PTT的文字來猜,你要多付出的差額應該不大才是,連優退都算不上,除非貴公司的業績獎金高得驚人,猜想應該不是吧,再退一步想,說不定比比罰金還少都有可能。


cowbayla wrote:
我是她主管,也就是她口中不做事的小兒子.

先說針對看電影吃飯的事情, 也不是單獨找你一人...

我只是想說大家年紀都差不多,朋友約我,我找人所以順便問你而已, 我有約你單獨看電影吃晚餐過嗎??

去不去你自己的決定,我也沒因為這樣機車過你,

至於覬覦你的美色更是多餘的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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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可以去看一下這篇連結. 裡面分別有她在ptt 的發文和我的回文.
到底是不是因為孕婦才噹她業績從他自已的po文就可以略知一二.


http://www.ptt.cc/bbs/CareerLady/M.1393054721.A.D19.html



cowbayla wrote:
我是她主管,也就是她...(恕刪)

如果ppt留言確定為板大所留,且公司的確因業務緊縮要資遣人員,
而且也通報勞工局備查,而且板大也不是唯一被資遣的人員,
那這資遣就跟懷不懷孕沒關係了!
只不過既然資遣是不得已,在發放預告薪資金額上跟法令規定似乎有差距,
建議能重新再計算一下,減低被不滿員工抓問題,才不用一直跑法院,不值得。


緯小孩 wrote:
如果ppt留言確定為...(恕刪)


碰上孕婦就不一定了喔!



也很多案例公司要搞走一個,結果另外兩個一起陪葬被資遣



一樣用業務緊縮理由

(合法不合法不是公司說了算,需法官認定是否合理與合法是否最後手段)

tw-rom wrote:
酒商老闆,從你PO的...(恕刪)


1. 從他手上客戶的交易金額就算抓10%算利潤好了,都不到她的32k+獎金 .. 這樣應該不能算是有賺吧.

2.去年底被降薪之後,領完年終過完年, 過兩個月才告知懷孕, 然後說去年底你降薪水違法?
這邊很明顯就可以證明是針對個人表現來調降的並非針對孕婦.

3. 資遣預告薪資20天部分如有違法,將會依照勞基法,把不足部分補齊.


謝謝您的建議 :)

rabbit72190 wrote:看完主管的回文了
有點我想請問樓主...


基本上公司客戶屬於長期配合,所以
即使我走了,業績都還在,假設他沒降薪,底薪我也能接受。
基本上公司是只要給我2萬(不到降薪後的底薪)
一開始我也不想爭這些,後來不接受是因為公司之後對我大呼小叫的,並且什麼不都不想給要我直接滾蛋,才讓我覺得非常嚥不下這口氣。想為自己爭一口氣。
且底薪跟業績本來就是兩件事,我除了自己客戶也是有在服務公司客戶。就因為我領的越來越多,公司覺得不划算,才又降我“底薪”。如果是業績的問題為什麼不是調業績%數?

Ricky國道 wrote:
碰上孕婦就不一定了喔...(恕刪)

業務緊縮不是公司嘴巴說了算,
一定要有正當的理由跟證據,
以及資遣的程序,其中就是是否有通報該區的勞工局,
上了法院就是證據說話,
當然也不是我們在這討論就有定論的啦!
如果公司有足夠的資料證明必須資遣的理由,
程序也沒錯,誰贏誰輸我想還不能蓋棺定論,
小弟還是保持中立的立場,
也希望板大能盡量跟公司協商一個雙方都滿意的結果,
勞基法是矛,相對的它也是盾,
端看你如何應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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