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yu1003 wrote:
好了,現在託你們這群極富同情心的人的福,為了這 些人政府很可能動用政治力解決,方式不外乎下列兩 種 1.編列預算安排在就近公務單位繼續約聘,明目張膽 繼續花納稅人的錢,這可能性比較低 2.壓迫遠通解決,但不動用解約事實上是不可能解決 的,再對照現在的社會氛圍,解約是確實有可能,但 解約馬上就會面對遠通的行政訴訟,而且敗訴機會很 高,但官司可以拖,拖個五年半載再和解或賠錢,反 正到時政府也換人了,推給前朝就是了。
哇
我現在才發現
你講得根本就是亂扯的耶
原來你根本就搞不清楚現在狀況
現在結論就是
遠通要在半年年安置好他們轉職的集團下
不接受轉職的
遠通會給五個月的安置費
而且原本合約就是這樣訂
基本上事情已經解決了耶
你還可以寫這麼多有的沒的喔?
cwyu1003 wrote:
要民營企業按照原本福利待遇全部吸收,我用幾秒鐘想一想就知道不可能,合約條款也絕對不會是這樣定,一定是「盡可能」轉置,一個「盡可能」加在前面,後面你要什麼就隨便你加,要原薪資、要保障五年、要原地區,你喜歡什麼通通加進去,反正一個「盡可能」放在前面,打官司時就有得吵。
所以我說你亂扯不是沒有原因的





根據高公局民93b:
建置營運公司為配合高公局能夠順利推定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中間一堆廢話不打,想看的搜尋就有了),重要的是下面這段:
同意就高公局現有及將來於本專案實施時需要轉職之收費人員全數吸收,並對吸收之收費人員承諾下列權益之保障(高公局,民 93b):
(一) 工作權保障
承諾自收費人員轉職之日起五年內保障該收費人員之工作權,並保證不以業務縮減為由資遣該收費人員。惟考量企業人員管理之公平性,若收費人員有行為偏差或違反公司規定屬
情節重大者,不在保障之列。
(二) 薪資保障
不論該收費人員轉職至建置營運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本團隊承諾自該收費人員轉職日起五年內,其年薪不低於該人員轉職前一年之年薪(本薪加工作獎金)為原則。但為避免產生「同
工不同酬」 、 「薪酬管理雙重標準」之負面狀況而引發原有員工異議、影響工作士氣,故該人員仍適用該公司之䆟薪標準。年薪之差額部份,將另行按月補償該收費人員。
(五) 轉職補償
建置營運公司預見可能有部分收費人員因另有生涯規劃,並不考慮轉職至建置營運公司或關係企業;或是轉職後六個月期間內,仍無法適應新工作而自願申請離職者,將就選擇放棄建置營運公司所提供轉職計畫之收費人員,提供五個月本薪加工作獎金之轉職補償金(其金額優於勞工保險之失業給付) 。
....中間其他的福利跟上班時數等細節規定,不再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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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告訴我哪一個字有[盡可能]的意思?
哪邊用到納稅人的錢了?
我很好奇的問一下
要怎麼做到搞不清楚又可以高談闊論的層次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