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離職時也是類似這樣的情況 我在二月份提出離職 但我在這家公司只有待了一年 所以根據勞基法規定是為20天提前預告 但這家公司規定滿一年就預告期為一個月 我在這一個月中 我主管屢次要我待到今年六月 但我覺得這不合理 所以我在二月份用EMAIL預告全公司的人 我在三月中旬離職 後來一個月已經過了三分之二了並沒有人跟我交接 我覺得很納悶 因為我再過幾天就開始放特休假 之後去請示主管 結果主管盡然回我 你沒有交接不能離職 我一整個就火大到了極點 後來我上網詢問跟電話詢問勞工局 他是說 如果你可以提出你是何時預告離職 可以不用管公司有沒有交接 時間到後就可以離開 我就按照我原定的行程離開公司。 之後這家公司還不放過我 要我有空的時候幫他們弄我之前沒有弄完的東西 直到現在還在纏著我。 但我覺得離職只要有證據提出預告的時間 其他的就可以不需要管了。
沒有不能被取代的工作,你做的了,別人也做得了,老闆慰留你,只是因為你便宜好用,
他再找人也很麻煩,只要你下定決心,老闆自然會解決他自己的問題
你不走,他永遠都覺得反正慰留你,他不用處理後續的麻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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