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職安卡問題,徵答、求解惑

#徵答 #解惑
1、職安法32條及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雇主應對所屬勞工施予工作應有的安全教育-一般安全衛生教育
2、政府依據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發明一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課程,取名"臺灣職安卡"
3、政府修營造設施標準,勞工進工地一率要改以"臺灣職安卡"為準,否則不能進工地,因此勞工到外訓單位繳費上臺灣職安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課程
**問題**
若職災發生,因教育不足導致勞工傷亡法院判需理賠甚至過失刑責,請問該由誰承擔:
A 勞動部(國賠)
B 訓練單位(機構)
C 雇主
D 以上都不用負責,勞工自認倒楣
並請簡述理由
感恩解惑~
2026-05-13 15:33 發佈
雇主:這死人誰啊,擅闖我工地?警察大人,快把牠(牛馬)帶走,別弄髒我的場子
好有畫面、好戲劇、好驚悚,哈......
fujinla_001 wrote:
雇主:這死人誰啊,擅...(恕刪)
實務上雇主會有瑕疵的地方太多了
所以教育訓練有上課但是內容沒有涵蓋完全,不會是主要被究責的地方
有許多實際判例,法院明確指出:
因雇主未教育、未告知而死亡,法院判定雇主違法,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整份判決裡,從頭到尾沒有提到職安卡,因為法院根本不在乎你員工有沒有卡, 職安卡只能證明「曾經受訓」
• 不能證明「雇主已盡教育責任」
• 不能取代「事業單位安全教育」
SUSUBABA wrote:
實務上雇主會有瑕疵的...(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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