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答 #解惑
1、職安法32條及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雇主應對所屬勞工施予工作應有的安全教育-一般安全衛生教育
2、政府依據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發明一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課程,取名"臺灣職安卡"
3、政府修營造設施標準,勞工進工地一率要改以"臺灣職安卡"為準,否則不能進工地,因此勞工到外訓單位繳費上臺灣職安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課程
**問題**
若職災發生,因教育不足導致勞工傷亡法院判需理賠甚至過失刑責,請問該由誰承擔:
A 勞動部(國賠)
B 訓練單位(機構)
C 雇主
D 以上都不用負責,勞工自認倒楣
並請簡述理由
感恩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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