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是
我做滿一年以上,我預告離職,勞基法保障可以再做20日公司(有些公司需要交接找人,因此法律規定)
但公司直接叫我不要做。還沒有工作的我失去經濟收入。
勞資未達共識
我在被半推半就簽了自願離職,未被告知個人權益知情權而簽下(知道是因為自己不懂法律)
公司真的很懂法律才會叫人先簽,賭勞工不懂,真的好過份。
開勞資調解後。
在法律上要提出證據,我有錄音當沒有強迫逼迫的證據。只有被半推半就的以及未達共識的錄音證據。
因此勞資調解不成立。
我先申請失業補助金。
再者我預告離職其實只要繼續正常提供勞務20日就一切會結束,並沒有要領失業補助為前提哦。因為主管隱瞞公司一貫直接趕人走的做法,否則我也不會那麼早提。
想要請問有人和我一樣申請失業補助,然後成功的機率多大嗎?
後續不走訴訟,資方一定會堅持我自願離職(好生氣
我覺得希望不高,但我想知道其他人的經驗。
溫馨提醒:非勞資雙方和平分手,達成共識,絕對不要簽自願離職單,以保障後續自身權益。
離職單非法律必要條件,可以拒絕簽署。資方照樣該給你的要給,因為你有提供勞務,其他請看勞基法,沒簽離職單,你絕對能受到保障。
01001010110 wrote:
情況是我做滿...(恕刪)
到底在共三小
你要自願離職,這麼可能還會有失業給付
你是自願,不是非自願導致的失業
再來我不知道你最後跟原公司如何溝通的
但是確實雙方合意下是可以直接約定離職日的
可以是當天、也可以是一年後
我在猜是不是原公司離職後,新公司又待不下去或是被新公司騙了不錄用你了,所以你開始糾著前公司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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