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司機過勞情況時有所聞,為此,交通部近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明定租用遊覽車,從報到一直到行程結束,駕駛執勤工時不得超過11小時,違者將依照公路法77條之1,開罰9千至9萬元不等。
此外,為了避免業者反覆運用停復駛手段以降低營運成本,這次也修法新增,遊覽車輛申請停駛不得超過6個月,且申請復駛1個月內不可再申請停駛,遊覽車汰舊換新撤銷牌照後替補期將從2年縮短為1年。
交通部表示,預告修法14天後,將送交通部法制局,預估最快今年上半年就可正式實施。根據交通部統計,截至2月底止,全台遊覽車業者總計905家、車輛數為1萬4783輛。
交通部表示,過去遊覽車業者接旅行社的生意,有時候行程安排相當緊湊,常被檢舉司機過勞超時,但觀光局往往不是先查旅行社,而是由公路總局依照運管規則開罰遊覽車業者,讓遊覽業者覺得明明是旅行社的安排,為什麼卻開罰業者,因此這是由遊覽車公會主動提出,希望明定駕駛工時。
交通部表示,勞基法規定每日工時最高上限是「8+4」,也就是12小時為限,再加上現行運管規則,明訂遊覽車等駕駛手握方向盤開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考量遊覽車實務調派,司機還需要把車開到集合地,返程時也要開車回車庫,為了符合勞基法12小時上限,因此修法明定遊覽車駕駛,從報到到行程結束,每日執勤工時不得超過11小時。
此外,遊覽車業因應觀光旅遊或機關學校淡旺季需求,常會採取車輛停駛的方式,以減輕營業負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申請停駛期限最長可達1年,導致少數業者利用該規定反覆申請停、復駛車輛以保有所擁有車輛數額,讓遊覽車業車輛總數居高不下,供過於求,甚至衍生削價惡性競爭的情況。
交通部表示,為防止業者無營運實績卻運用停、復駛手段,以降低營運成本擁有車輛,並維護遊覽車客運業市場營運秩序,這次也修法增訂申請停復駛車輛期限。
交通部表示,遊覽車客運業經汰舊換新替補之營業車輛,自登檢領照日起6個月內不得申請停駛,營業車輛申請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車輛復駛後1個月內不得再辦理停駛,但因機件損壞並 檢附合格汽車修理廠 待修證明者,不在此限。
交通部也提到,有鑑於近年來整體觀光旅遊市場結構轉變,無論國外來台旅遊或國內旅遊活動,都是自由行旅客增多,團體客群逐漸降低現象,再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幾無入境團體旅客,導致遊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供過於求,又部分業者於車輛牌照繳銷後,因有二年替補期間,閒置空車額遲 不進行替補作業,不利遊覽車產業發展,這次也修法,將遊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年限由繳銷牌照之日起2年內改為1年內,逐步調整以促進市場供需合理。
如果有看到違法,檢舉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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