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小公司
他們的試用期應該是三個月,因為我前一個小姐只做了三個月就被換掉
我做超過3個月了,他們沒叫我走
甚至也超過半年了,未滿一年就是了
工作有過試用期,可是我卻覺得還是不適合這個工作,是為什麼?
linK0430 wrote:
沒有適用期這種東西
您說的是試用期吧。
有哪一條法律說不能有試用期?
每次討論到這個議題,都一定會有人說『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不可以用試用期』
舊版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這個條文在於民國86年被刪除了,勞方以為受到保障,其實是被賣了還不知道。
刪除條文的意思是,『解除 40 天的限制』,由勞資雙方協商。之前高雄有一家做政府標案的軟體公司,試用期還高達 8 個月。
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
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findlife wrote:
工作有過試用期,可是我卻覺得還是不適合這個工作,是為什麼?
重點不是有沒有過試用期,而是你喜不喜歡這個工作。
什麼叫做適不適合?工作遇到挫折?沒有成就感?能力不足?錢太少?
我兒子之前問我他適合做什麼,我就跟他說你那麼喜歡吃,哪家店有什麼好吃的你都知道,然後你又喜歡騎摩托車到處跑,我覺得 foodpanda 滿適合的,而且你又胖胖的,長得跟熊一樣,搞不好他們會請你當吉祥物。
聽完之後,他自己乖乖去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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