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1個員工,昨天與今天其實是有上班的,可是上個禮拜才臨時問我說能不能休假,因為要跟家人出去。除了我以外當然其他員工也都被問過一輪,我當然是說沒辦法,大家事情也都敲定了沒有人可以跟他換。 結果這下子就厲害了,他本來是下午1點上班,自己改成5點半才來上班,休半天做半天。 這應該算曠職吧?如果叫他不要來了應該也可以吧?
請休不准可以改請不支薪事假,半天沒請假曠職,不構成開除,要曠職3天無正當理由才可預告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你叫他不用來了,他真的不來上班,自動離職。員工請假不成,還願意來半天,表示他真的有事要請休,若不是慣犯,大家好好說清楚規矩,不要弄那麼僵。人力調配有困難,也要考慮員工是否真的有困難,帶人帶心。
遲到!不支薪。應該不算礦職,至於,不配合公司,要問勞工局,要怎麼辦,資方又不是受害無法處理方,合理範圍,調職、換地方,等等都是公司會用的方法吧。資方不正常,也是有申訴方法,這也是,司法改革的問題之一吧!
miquela wrote:請休不准可以改請不支...(恕刪) 他所謂的有事就是要跟老公小孩出去露營,而且是在上個禮拜五才突然提出的。我同意他很誠實,他起碼沒有編一個不可抗力的理由,而是老實說要出去玩。可是無法請假就自己改上班時間自己換假,這根本是僭越職權。這樣排班還有意義嗎?而且要是不處理他的話,怎麼跟其他的同事交代,大家都照著做就好了
沒必要,都誠實稟告,真的有事公司無法調配人手,主管也要自己檢討另說把他開除了,頂多換一份工作沒什麼但是為了半天的工,換一個新人重新培養,會花更多的半天,你懂嗎?當主管挺手下,手下自然會挺你你會這樣問,沒帶到心,心胸狹窄,必不成大器,
特休假依照勞基法第前38條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根據條文內容,員工特休假可依照自己需求安排,雇主無權干涉,倘雇主因員工請特休而陷入經營困難,可以和勞工協商,但勞工並沒有一定要配合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