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子的,我們是一間小規模營業人,員工請2位,有一位員工擔任店長職,開店就是開源節流,於是在保勞健保投保級距上就是投保最低薪資24000,該店長知情並同意。給該店長底薪+津貼=30000而每月結算淨利分紅獎金另外給予。當初這名店長也同意(為的每月領取更多分紅)
還有我們是做團體績效獎金,每日加班大概1小時 1天上班不超過10小時(當初也說好加班費結合在績效分紅裡面)
因想說店裡員工不多,很多事情都先講人情,像出勤遲到、晚到、早退,我能不扣薪就不扣。結果我發覺錯了。
直至該名店長與我發生工作爭執並不服從毅然離開,並去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
1 加班費求償
2例假日求償
3勞健保高薪低報
4特別休假
特別聲明一下,該名店長底薪3萬,平均每月發放團隊分紅獎金將近4萬。
資方這邊如何自保呢?
勞資之間還是要公私分明 不然他就會爬到你頭上
而且他出勤出現問題時 你就應該要有警覺
我不知道他這工作做了多久 如果當初在試用期就這樣
早就應該叫他走人 如果他遲到早退都有打卡紀錄
薪資也能證明你沒扣錢 那你這次跟他協調時
也能拿出來當證據 既然要算就算清楚
他要加班費就給他 (30000/30/8)X1.33 大概是167元/小時
然後看他遲到早退幾個小時 一樣通通扣回來
勞健保高薪低報是你跟公家機關的事 應該跟他無關
可能會被罰錢之類的
後來想到你只有2個員工(5人以下) 好像可以不用給勞健保
但要幫員工投保就業保險 我是不知道這跟勞保哪裡不同
至於健保可以用給津貼的方式(健保費1/2) 請他自己去公所加保
吳斜 wrote: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們(恕刪)
這個是資方穩輸的事,
員工同意一樣不能低保,
建議您該補繳的錢都給對方,
能和解你就要高興了,
勞工局介入,
貴公司有可能出現在違反勞基法的資料庫裡面
還有偽造文書的嫌疑
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
還有勞動事件法
法官任調解主委,只調解兩次,
無效直接進入法院,
公權力會讓資方吃虧
https://youtu.be/wzY0PZMS6iM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43號民事判決意旨:「勞保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雇主應按勞工實際領取之工資為其投保,屬強行規定,不論高薪低報之情形是否經被上訴人同意,上訴人不得依過失相抵主張免責或減輕責任。」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 加班費求償--「每日加班大概1小時 1天上班不超過10小時」--勞基法第2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4
2例假日求償
3勞健保高薪低報---「投保最低薪資24000」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2264/--【勞保局積極查核勞保投保薪資「高薪低報」,以保障勞工給付權益。】
4特別休假
資方這邊如何自保呢?
無解,你違反上面兩條都是勞動部積極查處的天條,尤其加班費未給付
「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故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各縣市會依照資方違規情節與次數進行至少2萬的開罰...
而高薪低報更會有觸犯刑法的問題(請自行GOOGLE)
我若是勞方
一定會選擇調解不成立(除非資方能給的補償金達到勞方想要的...但通常資方應該不會給)
進到勞動事件法庭後
資方(你)違「法」的事實更明顯,
你覺得結果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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