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算"非自願離職"嗎?

在公司任職3個月
8/14跟公司說想做到今天
公司說離職應提前告知
應允待公司找到交接且做到8/30
8/15-8/17休假中被告知8/18之後就不用來了
請問這樣算"非自願離職"嗎?
2021-09-10 9:16 發佈
我覺得算非自願,因為已經約定好8/30離職,但是我估計這個你沒證據,要揮也很難,除非打官司。所以建議就算了反正你本來就要離了,別自己找麻煩,不然它如果把你的行為放到業界你也很難找想同產業的。
理智哥
理智哥 樓主

是有LINE的截圖啦,這算可靠的證據吧

2021-09-10 9:44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53359

一、任職三個月內可以不用預告期?
答案是不用預告期。

三、既然不用預告期,也工作沒多久,是否可以不用交接?
答案是不可以。
理智哥
理智哥 樓主

所以意思是公司只要在8/30之前找到新人接替工作,任何時間讓我離職都是合法的嗎

2021-09-10 9:45
你說任職3個月,表示你已工作滿3個月,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工作滿三個月未滿一年,
離職需於十日前預告之,所以資方是對的.
你原本的工作契約屬不定期契約,後來跟資方另協議工作到8月30日,屬定期契約,
在契約期滿之前,任何一方在沒違反勞基法第12條或14條時,都不能提前解約,
否則就有勞基法第16條之適用.

如果你跟資方協議是資方找到人交接做到8/30,
則在8/30前資方找到人接替你,是可以隨時終止契約.
但如果你跟資方協議是資方找到人交接做到8/30,
則即便資方在8/30前找到人接替你,依然不能提前終止契約,否則就得依法資遣.
反之若資方在8/30前找不到人接替你、與你交接,你仍可於8/30期滿離職.

除非你有想要去領失業給付,那麼非自願離職證明才有用,不然依你工作這麼短的時間,
除了預告工資外也沒什麼資遣費,就算爭取也不划算,當然若是爭一口氣就另當別論了 XDD.
理智哥 wrote:
在公司任職3個月
8/14跟公司說想做到今天
公司說離職應提前告知
應允待公司找到交接且做到8/30
8/15-8/17休假中被告知8/18之後就不用來了
請問這樣算"非自願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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