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任職3個月
8/14跟公司說想做到今天
公司說離職應提前告知
應允待公司找到交接且做到8/30
8/15-8/17休假中被告知8/18之後就不用來了
請問這樣算"非自願離職"嗎?
離職需於十日前預告之,所以資方是對的.
你原本的工作契約屬不定期契約,後來跟資方另協議工作到8月30日,屬定期契約,
在契約期滿之前,任何一方在沒違反勞基法第12條或14條時,都不能提前解約,
否則就有勞基法第16條之適用.
如果你跟資方協議是資方找到人交接或做到8/30,
則在8/30前資方找到人接替你,是可以隨時終止契約.
但如果你跟資方協議是資方找到人交接且做到8/30,
則即便資方在8/30前找到人接替你,依然不能提前終止契約,否則就得依法資遣.
反之若資方在8/30前找不到人接替你、與你交接,你仍可於8/30期滿離職.
除非你有想要去領失業給付,那麼非自願離職證明才有用,不然依你工作這麼短的時間,
除了預告工資外也沒什麼資遣費,就算爭取也不划算,當然若是爭一口氣就另當別論了 XDD.
理智哥 wrote:
在公司任職3個月
8/14跟公司說想做到今天
公司說離職應提前告知
應允待公司找到交接且做到8/30
8/15-8/17休假中被告知8/18之後就不用來了
請問這樣算"非自願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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