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告知簽保密協議,我堅持不簽約就被資遣當天交接離開….這樣的資遣合法嗎?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非有以下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也不知道是違反了哪一條?
bobbyhsu wrote:被公司告知簽保密協議(恕刪) 如果有按正常資遣程序的話,那也就認了,有可能你的職位是會接觸公司機密,所以為了避免技術外流,通常會要求簽保密協議,既然你不簽,那公司就會認定你是"風險",所以也只好資遣你,記得拿非自願離職書嘿,可以去領失業給付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