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Q386 wrote:昨天終於鼓起勇氣告知主任,離職 要幾天前講? 他回答 要3個月...(恕刪) 相關規定滿好查的,自己權利、自己顧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2.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BBQ386 wrote:昨天終於鼓起勇氣告知(恕刪) 可能你很重要對公司而言故主管不想讓你走IF 你薪水領完了明日就不進公司應該 它不會倒吧!~~~或是未領薪資的月份開始請病假 事假 等等假期讓它去扣當月的薪資反正你已經領完上個月份薪資了[要走人了]不是嗎?開始擺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