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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受刁難

昨天終於鼓起勇氣告知主任,離職 要幾天前講? 他回答 要3個月,然後要請到人,可以交接手頭工作, 這會不會太扯?
2020-06-20 6:36 發佈
BBQ386 wrote:
昨天終於鼓起勇氣告知...(恕刪)


因為欺樓主呆瓜沒想過認真查相關權益規定

只能吞下嘍
BBQ386 wrote:
昨天終於鼓起勇氣告知主任,離職 要幾天前講? 他回答 要3個月
...(恕刪)

相關規定滿好查的,自己權利、自己顧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

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依勞基法規定預告期間最多就三十日,
超過這個期間的約定無效
BBQ386 wrote:
昨天終於鼓起勇氣告知(恕刪)


不做最大..

合理就幫忙..不合理就看著辦..

不過人情義理要顧就是..

圈子很小的..相遇的到..
三個月很好啊,不用做事三個月,又有薪水拿幹嘛不開心?
沒有三個月這回事啦
勞基法查一下
到時引經據典跟他說
他站不住腳的
三個月是公司自己的規定吧?有這麼久嗎?
BBQ386 wrote:
昨天終於鼓起勇氣告知(恕刪)

可能你很重要對公司而言

主管不想讓你走

IF 你薪水領完了
明日就不進公司
應該 它不會倒吧!~~~

或是

未領薪資的月份
開始
請病假 事假 等等假期
讓它去扣當月的薪資
反正
你已經領完上個月份薪資了
[要走人了]不是嗎?
開始擺爛
你應該直接回 這樣合乎勞基法嗎?
看主管怎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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