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有開一間公司,因為近來生意下滑,有意照勞基法規定資遣員工,讓員工還可給去申請失業補助金
但是要做那一些事啊?我只知道要通報勞保局跟開非自願離職書這樣
只有這二樣嗎?通報勞保局是要用書面就可以還是可以用工商憑證線上通報呢?
程序會不會很複雜呢?謝謝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2)通報
通報遣散系統如下,直接在網路上作申請即可!
https://layoff.ejob.gov.tw/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作通報的動作
●謀職假: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必須發給資遣費。
●必須發給『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未滿三個月工作者另有規定、請上網查詢!
(3)計算遣散費用,網址如下:
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特別留意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以
這一部分也要把他一併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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