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被公司要求「自願離職」簽了一張合意書,領一筆資遣費,合意書上面寫了放棄刑民事訴訟云云。但今年下載所得清單,赫然發現清單上完全沒有這筆(資遣費)收入。
當然,少了名目收入,稅額也會降低,固然是好事,但其實被離職的過程心有委屈,覺得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想請問有類似領資遣費經驗或有HR或法律背景的版友:
1. 資遣費沒列收入,是正常嗎?
2. 若否,公司這麼做是否有違法?(感覺自己有一種被消失的感覺)
3. 公司其實是某市府投資單位。如確定違法,要向哪個單位檢舉適合?
懇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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