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所得清單,卻沒看到「資遣費」這一筆,爲什麼?

去年被公司要求「自願離職」簽了一張合意書,領一筆資遣費,合意書上面寫了放棄刑民事訴訟云云。但今年下載所得清單,赫然發現清單上完全沒有這筆(資遣費)收入。

當然,少了名目收入,稅額也會降低,固然是好事,但其實被離職的過程心有委屈,覺得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想請問有類似領資遣費經驗或有HR或法律背景的版友:

1. 資遣費沒列收入,是正常嗎?
2. 若否,公司這麼做是否有違法?(感覺自己有一種被消失的感覺)
3. 公司其實是某市府投資單位。如確定違法,要向哪個單位檢舉適合?

懇請解惑。
2020-05-08 23:41 發佈
請參考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9056523993257113449?tagCode=
靈靈殷 wrote:
去年被公司要求「自願(恕刪)


猜測...

工作未滿三個月,沒過試用期?
leimi wrote:
工作未滿三個月,沒過試用期?


勞基法沒有所謂的"試用期",開除員工的資遣費,依比例該給就要給

建議樓主可以問一下,資方裝死就直接申訴。
NaCl-2012 wrote:


勞基法沒有所謂的...(恕刪)

人家是領了。
只是收入清單沒看到該筆收入。
二者不同,很容易了解吧!
chiluen wrote:
請參考


http...(恕刪)


 瞭解了,謝謝。原來是因爲領的太少,根本不必申報。唉,被消失也是應該。
以下給你參考,如果有任何疑問,建議問專業得比較清楚,畢竟公司當然會以最方便的方式去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給付員工資遣費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由所得人併入給付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提醒,公司支付員工資遣費應注意若超過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所得人亦應併入給付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民眾如有相關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提供具體事實資料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靈靈殷 wrote:
去年被公司要求「自願...(恕刪)

簽都簽了
多的也領了
還要投訴什麼
穩輸
資遣費在某個額度內是免稅的.

樓上,樓下有人會提供連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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