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上禮拜無預警被調職要求5/1報到.雇主也未曾與我商討有關調職等任何說明,僅以短短幾分鐘告知目前工作交接人員.對於到職新地點的工作內容..等,僅以回覆問那邊主管.
公司同仁都知道被調職到那就是等著被殺.不然就是自己離開.先前已有類似案例,所以大家都知道
於上禮拜寫信詢問.有關調職五大原則內容其中幾項,雇主至今尚未回覆!
因新上班地點對於我有通勤時間及費用的增加!
(通勤時間增加 1至2小時,費用增加6倍)
諮詢勞動局律師得到的回覆是說.只要距離沒超過30公里,雇主有權調動也可以不補助.雇主也無必要說明調職原因.
律師說可以選擇不過去就是請雇主資遣.但拿不到資遣費.頂多可以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
請問是該默默接受過去新地點.等著被殺被揉擰,然後資遣?還是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自救又領的到資遣費及非離職證書離開呢?
謝謝!
iehsu wrote:
該名勞動局律師真的很...(恕刪)
律師說只要有符合五原則都算合法!
認為無上班處到新上班地,不是跨縣市覺得不算遠,且未超過30公里!
詢問過勞動部人員,有說到五原則其實是一個新法規也是勞動部的一個缺失,關於距離部分有說可以跟雇主要求,但不保證一定補貼!雇主也有權不先知會!所以聽完都覺得根本是保護資方而不是勞方。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