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上的大大你們好
小弟在一家連鎖集團旗下加盟店做事
有一個工讀生長年累月遲到 最長1~3小時
還有曠職一天沒來的現象
這種狀況持續一兩年了說
長時間對於交班其他同仁造成極大的困擾和不滿
店長老闆也多次勸說 實施遲到扣薪資的處理方法來應對
但他就是擺爛整個不怕
甚至老闆下了最後通牒 他也沒再怕的說
繼續義無反顧的幾乎天天遲到...
現在老闆的方式是逐漸減少他一星期的排班數
希望讓他自行提出辭職
以免去老闆自己讓他走人需要支付資遣費用
請問以上這樣長年遲到的工讀生
是否已達到直接不需經宣告就可以解僱無需支付資遣費用就讓他走人的地步?
老闆是否會顧慮過多?
請教各位先進詳細支招
在此感謝大家指教
我們也有請工讀生,基本上會先告訴他們,遲到個5-10分鐘沒關係,遲到了騎車要小心不要趕,無故不到曠職一律殺無赦,大家先說清楚遊戲規則。
樓主的店可以訂出規則公告出來,比方當月累計幾次遲到記大過,三次大過一律免職,店長要很明確的表達不改善就要開除。
hank-smith wrote:
感謝詳解所以像他這種(恕刪)
是的。
但是一定要有紀錄,不要只是口頭告知,否則很難舉證。
不管是公告、書面通知,甚至簡單一點,薪資條上註記都可以。
我以前也擔任勞資調解委員,碰到這種的,都會直接給機會教育。勞基法是保障守規矩的勞工,但是不是保障擺爛的勞工。
前面已經有舉例,如果是客觀的不適任而解雇,依法還是要給資錢費的。例如有的人手腳比較慢,或是很努力了但是業績還是不好,雖然是因為不適任而被解雇,但還是要給資錢費,笨不犯法吧。
但是這種主觀意識擺爛的,或是能作為而不作為,造成公司的損失,就不是勞基法保障勞工的目的。
不過,不給資遣費,基本上就算你再合法、合理,都無法排除被告的機率,重點是被告之後,或是勞工局調解時,可以拿出資料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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