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聘請外勞,針對未滿183天扣繳有相關問題想確認
A外勞於108年8月10入境,合約簽署至110年8月9日,因108年度實際居留天數只有143天,故公司須按月預扣繳並申報所得稅。
A外勞至目前109年3月均未離境過,累計居留天數已滿183天,但若以逐年檢示居留天數來看109年度尚未滿183天
若以逐年檢示居留天數是每個年度1~6月皆需按月預扣繳並申報所得稅。
故想問各位公司需幫外籍勞工按月扣繳並申報所得稅是依累計居留天數看還是逐年檢示居留天數,何者才對?
而且扣繳稅額低於2000是免扣的,只不過很多公司為了怕外勞逃逸,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扣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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