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全公司的「競業禁止條款」「禁止留用條款」

大家好,小弟想請教關於保全公司的「競業禁止條款」「禁止留用條款」
這個條款的意思是,若案場換新的保全公司,
原本的保全員一兩年之內不可以留任在現場(讓新的保全公司聘用)
否則保全員或者案場業主要就要賠償一筆錢給原保全公司

請問這條款合法嗎?
是否需要什麼條件?
比如說保全公司必須有給保全員「競業條款獎金」,競業條款才能有效力?

另外請問 先鋒保全 東京都保全 這兩家公司的保全員或案場業主 需要簽這種條款嗎?
感謝~~~
2019-10-19 19:26 發佈
記得是違法,這又不是科技業的研發工作! 沒有技術機密
細節問勞工局

我之前想換工作有去應徵過發電廠的外包商技術工
那家包商主管還拍胸保證說:過兩年就算我們下一標沒標到,你們也不會失業,想跟我們去新案場或留下到新包商的公司都可以! 他們跟發電廠的合約備忘有說,意思是上面大頭及現場主管要上手的熟手,如果換新包商,"最好還是"原本上手的員工.這樣才不會有銜接上的問題!畢竟發電廠不能出一點點錯!

如果樓主你是業主的話! 你會跟保全公司簽這條款嗎?
我是業主的話,找我簽這條款! 這家保全以後就放生了
保全公司這麼多家,不缺這一家
又不是營業機密....也沒給你半薪,他要罰三小
競業條款三大要素;時間不可無限久、競業期間必須要有1/2薪資補償、範圍不可無限大

保全有什麼好競業的,這個跟廢紙一張沒兩樣
Justice.late wrote:
大家好,小弟想請教關...(恕刪)


要你簽你可以簽

因為這種條款本身是無效的

違反契約對等公平原則

條款要生效,公司得拿出足夠的錢來養你
業主決定換保全公司的時候,業主有權利可以決定要不要留下保全員繼續工作下去。

保全公司會要保全員簽下競業條款,自然有其考量。我所知道的最近一個案例,業主是一家工廠有三個哨點,其中一位保全員看另外一位不順眼,勾結業主由業主出面,要保全公司把他換掉。可是站在保全公司的立場,保全員有什麼意見應該直接向公司反映,不能私下跟業主講。要是沒有跟公司反映而是勾結業主的話,這是吃裡扒外背叛公司,有背信罪的刑事責任。

另外一個案例是社區總幹事也是由保全公司派駐的,總幹事私下向管委會講保全員的壞話,管委會開會的時候當然會要保全公司提出檢討。總幹事這種做法也是在背叛公司。

有些保全公司不希望保全員跟業主混得太熟,保全員做好份內的工作就好。禮儀上做好點頭之交,打個招呼問好就可以,沒必要巴結奉承。保全公司會要保全員簽下競業條款是可以理解,前面已經有網友講過簽這種是無效的。

保全公司的用意是希望保全員不要跟業主混得太熟,樓主真的想要進這一家公司的話,就體諒公司的立場簽下去也沒關係。

話說回來,公司跟業主的合約還沒到期,公司一樣可以隨時把你調到別的哨點去。不簽的話,人家應該是不會錄用你的。
Justice.late wrote:
大家好,小弟想請教關...(恕刪)


基本上競業條款,使用的對象應當是高階及從事高度機密、技術的職務角色,並且得依雙方合議的金額補助做為日後競業的代價,如果都沒有以上這些只是單純一張合約的內容提及,這條根本在法律上沒有可談性,政府的勞動契約相關案例中可以找到這些相關資訊,所以您可以放心,保全基本上不要亂洩漏公司或是客戶資料,根本沒啥競業可以扣帽子....
Justice.late wrote:
大家好,小弟想請教關...(恕刪)


無效力啦
這種做法就是要將保全人員和業主綁在一起,
若是業主更換保全公司時,
保全公司可禁止你承接原工作,讓其他的保全公司不敢承接.

但就法律效力來看,幾乎為零.
轉盼馮夷,奔雲起電,兩岸驚濤拍。振空破地,水龍爭噴吟笛。
瞭解了,感謝以上大大們的寶貴意見

所以保全公司只會用那張 競業禁止條款 恐嚇保全員
但實際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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