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想請教關於保全公司的「競業禁止條款」「禁止留用條款」
這個條款的意思是,若案場換新的保全公司,
原本的保全員一兩年之內不可以留任在現場(讓新的保全公司聘用)
否則保全員或者案場業主要就要賠償一筆錢給原保全公司
請問這條款合法嗎?
是否需要什麼條件?
比如說保全公司必須有給保全員「競業條款獎金」,競業條款才能有效力?
另外請問 先鋒保全 東京都保全 這兩家公司的保全員或案場業主 需要簽這種條款嗎?
感謝~~~
保全公司會要保全員簽下競業條款,自然有其考量。我所知道的最近一個案例,業主是一家工廠有三個哨點,其中一位保全員看另外一位不順眼,勾結業主由業主出面,要保全公司把他換掉。可是站在保全公司的立場,保全員有什麼意見應該直接向公司反映,不能私下跟業主講。要是沒有跟公司反映而是勾結業主的話,這是吃裡扒外背叛公司,有背信罪的刑事責任。
另外一個案例是社區總幹事也是由保全公司派駐的,總幹事私下向管委會講保全員的壞話,管委會開會的時候當然會要保全公司提出檢討。總幹事這種做法也是在背叛公司。
有些保全公司不希望保全員跟業主混得太熟,保全員做好份內的工作就好。禮儀上做好點頭之交,打個招呼問好就可以,沒必要巴結奉承。保全公司會要保全員簽下競業條款是可以理解,前面已經有網友講過簽這種是無效的。
保全公司的用意是希望保全員不要跟業主混得太熟,樓主真的想要進這一家公司的話,就體諒公司的立場簽下去也沒關係。
話說回來,公司跟業主的合約還沒到期,公司一樣可以隨時把你調到別的哨點去。不簽的話,人家應該是不會錄用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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