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蔡英文推一例一休的修法後,把勞工特休假改成工作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有3天假,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現在台灣的老闆為了規避勞基法,全部徵派遣勞工都是用半年的合約,
這樣特休假等於看的到卻得不到,蔡政府卻完全都不管
我在7月時上一份工作在中和做不斷電系統工廠做不到一個月離職,那一個工作是派遣半年的合約,月薪23000
最近找一個工作是銀行做行政在台北雖然沒有錄取,他也是派遣半年的合約,月薪24000
感覺現在台灣大公司小公司用的派遣工全部沒有特休!!!全部都用半年的合約!!!老闆都賺飽飽連這種錢也要省
蔡英文真的讓勞工低薪做功德!!!
首先你要先搞清楚"派遣"跟"契約"的差異
派遣是指你受雇在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指派你到第三間公司去提供勞務
這種狀況,依法你的雇主是派遣公司,所有勞基法相關權利義務都是你跟你的雇主之間的事,你的薪水是派遣公司付的,你的假也是派遣公司提供
譬如物業管理公司(保全公司),保全員受雇在保全公司下,領保全公司發的薪水,但派遣到業主處執行勞務,就是最典型的派遣
而你的狀況,應該是契約制(定期契約),你的薪水是直接跟你服務的公司領,相關權利義務也是你跟你服務的公司(雇主)之間的事
而勞基法明文規定,定期契約到期三個月內重定新約或不重定新約但繼續履行原約,年資都照計
換句話說,如果你跟某間公司簽了半年的契約,半年期到,該公司不續約了,要你滾。那可能是該公司此職務已沒有需求,也可能是你的表現太爛人家不要跟你續約 (是哪一個你應該自己知道吧?)
但如果你的公司不跟你重新簽約但要求你繼續提供勞務,在民法上,此時你們之間的定期契約就自動轉為不定期契約,換言之舊約上的條件照舊,但合約期間則為無限期,你的身份等同一般員工。 又或者這間公司重新跟你再簽約,新約跟舊約之間的間隔小於三個月。以上兩種狀況,你在該公司的年資都是續計,所以超過半年後該有的特休依法都要給你。
當然你會說,那這公司就過三個月再簽約啊! 這樣就規避勞基法了
這樣說沒錯,但試想,如果你是雇主,今天這個勞工很好用,你會為了省幾天特休假,簽半年契約後要空三個月才能再簽約,你真的覺得人家可以等你三個月不找新工作?這麼好用的人每半年就要空三個月? 換個角度說,如果你是雇主,今天這個職位隨便找都有人,今天這個來上工簽半年約,約到叫他走人再找別的人簽半年,反正隨便找都有人要來。你是不是該想想為什麼你在勞動市場會是這種免洗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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