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目前情況是我工作將近四年,根據勞基法離職預告期是30天,我在7/11 向主管提離職也同意,加30天為8/10 (六),所以最後一天上班日為8/9(六),因此在離職單上,我的離職日式寫8/9(五)。公司每一季都會發獎金,第二季正常發放時間是在8/10,若有遇到假日,就會提早到星期五發。結果8/9時,只領到薪水,沒有獎金,詢問同事後,發現是公司沒有發放。今天9/10 同事告知已經發放了,但我只領到8月的薪水,沒有獎金,這樣是合理的嗎?很猶豫要不要去和主管詢問? 但又怕她覺得困擾.身旁朋友及前同事都覺得畢竟都花這麼久時間在這間公司,這是我的權利,應該要去爭取..
hehe00 worte:想請問大家,目前情況...(恕刪) 這要看看這個"季獎金",公司的定義是否為"薪資",又或是屬於"紅利",這種的可以要的到,但如果是屬於"恩惠性"給予的獎金,那要就不用想拿的到了
勇者小欽 wrote:這要看看這個"季獎金...(恕刪) 這樣不就等於公司說什麼就是什麼?因為季獎金這部分,已經持續了20年以上了,也是固定會發,只是金額不定。同事是說這應該就算是薪資的一部分了?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hehe00 wrote:這樣不就等於公司說什...(恕刪) 當然不是你想的那樣,公司如果有固定按比例分紅,會有文件明訂的,這樣的話,你就可以爭取的到,另外像是年終獎金問題,是最多人遇到的,如果公司明訂年薪14個月,那即使你過年前離職,也是可以領到2個月的年終,因為那算是你的常態性薪資,但如果沒有明訂,就表示你的年薪其實只有固定12個月,年終獎金是看公司營運狀況,恩惠性給予,所以要離職的時後也要多方考慮一下,才不會離職了又在那邊怨沒拿到獎金之類的
你可以去勞工局檢舉因為你認定 這筆錢是 薪資勞工局就會派勞檢去找 你前東家如果被認定是 薪資 你前東家就違反勞基法 第 22 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勇者小欽 wrote:當然不是你想的那樣,...(恕刪) cpwang3 worte:你可以去勞工局檢舉謝謝你的分享與建議~昨天和前主管反應了,得到回覆是,可能沒辦法拿到...公司規定好像是,離職之後發放就不能拿....哀...還不是不照規定發放... 延後一個月發放,還都不告知,連主管也不知道什麼原因...反正都離職了,就看向未來吧 ~ 哈哈哈最後還是謝謝以上版友的意見與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