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到了新東家報到今天上班第二天,擔任是某家飯店客務的主任薪水三萬八,在面試期間沒有談到我的工作是責任制的部份,但因明後天公司有舉辦大行活動,需要去支援其他部門,於是我的班從早上的10:00到晚上22:00,人資告知提醒我我的職等是C級主任,工作是責任制所以加班沒有加班費但未休可以補休,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聽了有點不是滋味,也不知該如何處理,唉,好懷念以前的主管喔!
勞動部公告勞基法第84條之一(俗稱:責任制)適用工作者新增兩類,包括「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台幣15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高薪白領)、「漁船船員」。所以樓主關心一下是否違法....還是為了國家民族吞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