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sonzhao wrote:主管認定休這兩天如...(恕刪) 病假、事假等休假,公司不得阻止,但如果是依勞基法取得的特休,則依公司管理規章規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明文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僱雙方協商排定之」,換言之,勞工取得申請特別休假之權利後,不得逕行指定休假日期,有關休假日期仍須與雇主協商排定,至於請假程序,如資方於管理規章中已有所規範,則勞資雙方均有遵守之義務。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不讓你請特休合法,但如果連事假都不讓你請,那就不行完全都不讓人請五、一,這種公司我不會想待...
我們公司也這樣規定.不過有說要請假要寫理由還是能請.理由只要有寫不會刁難.寫旅遊.載小孩.辦事隨便你...但規定一出大家往其他時間去請.還不是一樣.禮拜一和五變成那些規定的主管的休假日.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道理..所以應該是規定同性質部門休假人數才對.規定只是讓那些主管有更好的休假時間而已....爛透了
何嘎嘎 wrote: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明文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僱雙方協商排定之」,換言之,勞工取得申請特別休假之權利後,不得逕行指定休假日期,有關休假日期仍須與雇主協商排定,至於請假程序,如資方於管理規章中已有所規範,則勞資雙方均有遵守之義務。 COW勞基法竟有這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