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各位的回覆,我都仔細看完了。但想要低調一點,所以把內文刪除,感謝各位。
CrazyTown wrote:
近日已談好新工作,...(恕刪)
可參考勞動部網頁
(路徑:勞動部首頁=> 勞動資訊補給站 => 資遣解僱權益小百科 => 雇主資遣我時應該做些什麼?)
關於賠償部分,勞動部說明如下:
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倘員工未依法預告雇主終止契約,致事業單位有損害時,事業單位得依民法有關規定向員工求償,尚不宜扣薪。
CrazyTown wrote:
感謝回覆。但我疑慮的...(恕刪)
縱使你有簽員工守則,相關請求也要符合比例原則!
例如預告期是30天,結果你給公司20天預告,公司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30天合理?
因為我不是法官,所以沒辦法預測最後裁決要賠償幾天。
但我個人認為賠10天不為過!
CrazyTown wrote:
現在公司的員工守則其中有一條是這麼規定:「如未依規定期間預告,應以規定預告期間之薪資總額作為損害賠償預定額,賠償公司。」...(恕刪)
依我的經驗
原公司不可能贏
但可以把你搞臭
名聲搞臭
加上 時間搞臭
因為這是民法損害賠償
若我是原公司法務或律師
我一定會主動提出訴訟
然後刻意延長庭期(臨時請假...等)
讓離職者時間上一直要請假出庭
心理上則有訴訟之事而生罣礙
反正
台灣裁判費只要幾千元很便宜
加上養了法務/律師不出庭也可惜
民庭說謊、跨大也不太會有誣告的刑責
還可以讓原公司職員知道公司不是好惹的
又可以殺雞儆猴
再讓離職者的新公司產生懷疑
就算離職者贏了
時間、金錢、精神
也沒法求償
以上
面子或裡子
怎麼看原公司都不會輸
哈哈
PS好聚好散吧!!!
就法而言,就算沒有員工守則,勞基法第 15 條也有規定,建議先看一下。更何況,工作規則還更明確的規定。
基於對等公平原則,如果雇主未經預告要你離職,依法必須支付『預告工資』,所以相對的,你沒有預告就離職,雇主也可以要求對等的賠償。這一部分和有沒有造成損失無關。
至於賠償舉證的問題,那個是超出預告工資以外的賠償問題。例如,因為您的提早離職,造成公司無法正常營運,所造成的營運損失。
例如,您是貨運司機,將貨送到一半,跟老闆說我不幹了,然後整車的貨爛掉。這時候,除了要賠預告公司,還要賠償營業損失。
就情面上來說,建議用溝通的方式,先好好談,以後見面三分情。
不論雇主提告或是申請爭議調解,如果去了新工作地點,三天兩頭跑勞工調解對您也不好吧。
除非您是被挖角,新雇主願意請一堆法律顧問幫您處理勞資爭議問題。
本生物已配置全天候戰鬥系統~
手機不通、Skype 離線時,請託夢,或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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