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有經驗的大大好:
家人在2013年外派到美國的總公司待了兩年後,所以被美國視為納稅義務人需要繳交美國的所得稅。
2015年底時「外派」回台至今已經3年了(職位掛在總公司名下,但薪水由台灣公司發放),不過總公司配合的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因為美國總公司有分年給予股票選擇權(在美國工作時才有,外派回台後已經沒有新的股票選擇權了),這部分的價差收入還是需要繳稅的,所以不斷要求家人補繳稅。
股票價差收入的部分我們認為繳稅是合理的,但美國會計師事務所說「所有的美國來源收入」都需要繳美國的所得稅,那請問家人回台之後在台灣的收入是否需要繳稅?家人目前每年都有兩張稅單,一張是美國股票選擇權、一張是台灣的薪資收入,這樣的話是兩張都需要繳交美國的所得稅還是只要繳股票選擇權?不然的話每年薪資收入都需要繳交兩邊的稅金...目前被視為美國納稅義務人的時間到明年,但事務所表示只要這兩年內有「入境」美國,不論差旅,都會延長繳稅的期限,請問這點是否為真?
希望有熟悉這種狀況的大大能協助幫忙解答!
請參考
https://www.irs.gov/pub/irs-pdf/p519.pdf
請家人看看有沒有通過第四頁的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剛剛再仔細讀了原文
-->2015年底時「外派」回台至今已經3年了(職位掛在總公司名下,但薪水由台灣公司發放)
如果真的要報美國的所得稅,可引用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
https://www.irs.gov/pub/irs-pdf/p54.pdf
(Under Section 911 of the US tax code, the 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 for 2018 increases from $102,100 in 2017 to $104,100 in 2018. The FEIE amount for 2016 was $101,300, 2015 was $100,800, and 2014 was $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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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10 wrote:
請家人看看有沒有通過...(恕刪)
同時我剛剛看了一下您提供的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那段敘述,我發現這段似乎是適用於 U.S. citizen and U.S. resident, 不過依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資訊還有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來看,家人並非這兩者而是屬於non-resident~
目前我偏好的做法是先請家人確認目前薪資究竟是
(1)美國總公司發放(因為目前家人身分是美國總公司員工外派台灣)
(2)由台灣分公司發放
如果是前者,是否就只要繳交美國的稅,台灣方面則適用海外收入600萬免稅的規定;
若是後者,那是否可以直接忽略不申報?還是因為家人身分掛在美國,所以薪資方面會被美國國稅局視為美國來源收入,因此不僅須繳交美國方面的稅,同時因為是台灣公司發放,亦須繳納台灣方面的稅金,至於股票選擇權方面則是指要繳交美國的稅金即可?
totlin wrote:
同時我剛剛看了一下...(恕刪)
Disclaimer: I'm not a tax attorney/accountant, so take my opinion with "a ton" of salt. Consult a tax professional.
如果薪資是美國總公司發放, 總公司次年一月二月底都會發 W-2 Form 給員工報稅用,如果有就表示公司認為他是 resident,直接扣聯邦稅,州稅,social security和medicare tax. 我個人認為是 non-resident.
台灣公司發放股票選擇權方面是美國股票還是台灣股票選擇權?
如果是美國股票選擇權視為美國收入
Sample 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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