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圖是讓我想離職的動力,請問這是不是違反勞基法了。當幹部的我上頭說什麼我也是照作,連禮拜六日有說不能到廠要事先告知上級主管,我也講了,居然說這樣不行要記曠職,有道理嗎!還說什麼幹部離職要一個月前提離職單;那下個月也就是明年一月我要提離職單明年特休也重新記算,就怕我提離職後在那一個月特休把我扣住不給休。如果是這樣算違反勞基法嗎?還沒離職我是不是有休特休的權力本人在公司已待了六年了!!第一次發問不懂規矩,請多包涵😅
咦?公司有違法的部份就不用說了.自己要爭取權益就自己跟勞動局去問吧.不過有幾點:1.既然已經六年了.那在一例一休開始時 貴公司沒跟你們談特休要採曆年制計算或是到職日計算?這樣換算的情況下在第一年(指一例一休實施的第一年)通常會補假回來.(也只有補這一次啦..小弟當時被補了兩天.不過應該少了..)2.二月份是最短的.而且今年過年在二月初.有何必要非要2/1走?樓上有朋友說特休換日薪.其實在過往的法令一直換來換去.可以換也有禁止換.甚至有未休完特休可以遞延至下個年度或是一定要當年休完.但在最後還是要跟公司談.當然若不要加上日期.若以在月頭跟公司告知下個月要離職.未休完之特休假(你得確定你有這假哦)在這月用完.那當然是可以的啊.因為我前幾個月就這樣幹的.特休+六日超過半個月.一次休完.然後再回公司辦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