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請google大神...依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所以,雖然是英文字,但是如果可以讓消費者辨識為正牌廠商,就可以認定它是「商標」。參考案例來看...是不能在商品上標明 福特-focus 字樣中英文都不能...要不踩線 大概就只能利用產品說明的方式說明是哪個品牌 哪個車種的 改良品、改裝品、強化版之類的以上 有錯的話敬請指正~
大範圍說起來只有他們公司能幫自己的產品生產,所以講到福特就算侵權了,您可能要自行找到台灣公司洽談,或是寄電郵到他們的信箱詢問合作,既然提到「針對」他們的產品、針對說難聽一點:您不是他們公司的設計師、生產組,是沒有資格開發他們產品的周邊的,不能靠他們賣出去的產品(車)再賺錢,車是這家公司生產的,所以一切賺利無論大小都是屬於這家公司的財產。若有心計較起來是可以的,而且吃不完兜著走喔!要注意!(之前就有公司被澳洲設計公司這樣跨海提告 道歉也沒用 就是要賠錢了,誰知道什麼時候他們會突然發現然後告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