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ado wrote: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恕刪) 罰金是笑死人嗎??假設換成,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違者最高處3000萬元(應該比較有可看性)重罰才有效用吧!!??今天公司行號守規距的話,政府罰1億也不怕
SKYDAI 大天王道 wrote:那如果寫23~24k然後都是用23k請人這樣也沒啥改變呀? 這樣就有差了,例如我想要 36 K,所以他寫 23 ~ 24 K,那我就不用浪費時間去面試了,這是個很棒的立法,不過我目前還用不到,希望能平安到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