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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月薪未達4萬職缺禁「薪資面議」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的職缺,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違者最高處30萬元。

2018-11-09 17:40 發佈
跟一例一休一樣,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台灣人不停的搞這些形式上的運動,
充其量只是讓台灣1000萬受薪階級暫時自慰而已
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
那如果寫23~24k
然後都是用23k請人
這樣也沒啥改變呀?
我的 YouTube 頻道網址 【youtube.com/@TZWG】
來過範圍薪資就可以帶過去了
為了選舉而生的條文

SKYDAI 大天王道 wrote:
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恕刪)

你寫的根本不是問題,

問題是業者開22K~39K,其實就是22K,

這才是真的有規定像沒規定。

Ricado wrote: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恕刪)



罰金是笑死人嗎??

假設換成,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違者最高處3000萬元(應該比較有可看性)


重罰才有效用吧!!??

今天公司行號守規距的話,政府罰1億也不怕

SKYDAI 大天王道 wrote:
那如果寫23~24k
然後都是用23k請人
這樣也沒啥改變呀?


這樣就有差了,

例如我想要 36 K,

所以他寫 23 ~ 24 K,那我就不用浪費時間去面試了,



這是個很棒的立法,



不過我目前還用不到,希望能平安到退休。

iguarantee wrote:
你寫的根本不是問題...(恕刪)


求職者應該學會只看最低薪資,不要去幻想上限 ....

換湯不換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根本沒有保障
簡單來說就只有一個關鍵點:不含加班費的底薪,很多範圍給得很廣,但是來面試通常都給很低,

應該將四萬設為低標,且不含加班費,直接就是訂為底薪,

一堆工作待遇都寫得很好看,根本去就是被開低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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