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間同事有提到站別津貼2000
後來我發現我並沒有這筆
等於我每月少了同事2000元
相同職位,相同工作內容
翻出了之前的工作薪資單都沒給(都有留著)
已累積20個月,也就是4萬
同事說有輪班就開始有算這筆錢(受訓時不算)
早上我打去問人資,還去抱怨我主管說我口氣不好
難道你少了2000,而且是長期,會開心??
還問我是否有經過認證考試
沒經過考試,還可以做了近2年嗎?
好在我有發現,否則要被凹多少就不知道
現在還在處理,若不給,我是否可以去勞工局申訴
重要的是,
1.公司有沒有違反勞基法,條文如下........完全合法
2.公司內規如何規定? 也就是說勞雇雙方議定的工資為何?
有條文支持你的不爽嗎?
第 21 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第 70 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有時候可以理直氣壯依法爭取
但是很多時候靠撒嬌更有用
大部分主管跟我一樣......是吃軟不吃硬
要硬.....來來來來,依法論法
軟......只要我不違法,願意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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