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上的大大
小弟於7/16申請失業認定
7/23繳回介紹卡
7/30完成初次認定的話
8/1假設找到工作有加保
請問這樣的話失業給付還會下來嗎
投保滿14天就不能申請失業給付,只能滿三個月後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下是我在勞保局網站意見信箱寫信後的回覆,提供參考。
【一、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其中「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不以同一單位為限,惟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領條件,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為前提要件,設若依您所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105年8月10日完成失業初次認定並傳送失業給付申請案件,如經本局審查符合請領資格,您第1個月失業給付期間為105年8月10日至9月8日,因「再就業加保滿3個月」之保險年資計算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則您再就業加保之年資應自105年9月9日起算,至同年12月8日滿3個月之翌日即12月9日始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我是7月27日向就業中心送件申請失業給付,8月10日完成失業認定,第二天11日就可以工作加保勞保了。要是還沒完成失業認定就去工作投保,那就沒有失業給付可領。以上提到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要有一定雇主加保因有繳就業險費才可以請領,無一定雇主之工會不行;又以最後一個月失業給付期間到期第二天而不是加保日起算;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才有資格。上面提到「不以同一單位為限」打個比方,第一家只做一個月第二家第三家不管做多久只要累計滿三個月就可以請領。請領時不是向就業中心而是直接向勞保局遞件。以下是勞保局網頁提供參考。
http://www.bli.gov.tw/sub.aspx?a=Hksfg%2BrzvII%3D
roxxie wrote:
各位板上的大大
小弟於7/16申請失業認定
7/23繳回介紹卡
7/30完成初次認定的話
8/1假設找到工作有加保
請問這樣的話失業給付還會下來嗎
敝人在就業服務站工作過
失業給付有個即將就業的規定
如果你7/30到原來的就服站辦理失業給付初認定
就服員當天會問你是否有即將就業的事實
也就是說你已經很肯定並確定好將來那一天會上班的話
(例如8/1,8/2,甚至是9/1等這些確切上班日期)
並告知就服員
那此筆失業給付就無法作初認定
不能領到第一筆錢
那如果當天7/30來報到時你還無法確定何時會找到工作的話
並告知就服員
那就可以完成這一筆失業給付初認定
並領到這一筆錢
當天並不會開介紹卡給你
然後就服員會給你新的認定收執聯
上面會註明你下一次做失業給付再認定的時間最快是那一天
那天如果遇到假日就順延到下一個工作天
並要求你提供兩次面試或非面試的求職紀錄
如果都沒有找到新工作就可以去報到做失業給付再認定(一個月報到一次,有兩年的請求權,可以延後報到但不能提前報到)
另外如果之後找到新工作的話
做不滿意的話記得絕對不要超過十四天(日曆天包含星期假日國定假日等,也就是每天都算進去)
特別注意:這裡的十四天不是工作天而是日曆天,很多民眾不清楚
如果不小心超過工作加保十四天(例如第十五天)
除非新公司有開一張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你
否則無法以舊公司開的離職證明書的資格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
要注意一下
至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規定已經有人說了
就不再說明
如果對失業給付有任何疑問的話可以問我
內文搜尋

X